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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

  摘要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就已见雏形,它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所以在欧美被广泛运用,而我国法律仅对所有权转移需要附条件作原则性规定,不足以构成整个所有权保留制度。本文立足于所有权保留的功能,结合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美国法、日本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运用比较分析研究、历史实证研究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对确立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所裨益。首先,所有权保留是担保性所有权,这是从该所有权所承担的功能来说的。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不在于用益,而在于担保其价金债权。在出卖人基于所有权保留所享有的取回权在性质上属于“就物求偿说”,这是符合所有权保留的功能与设定目的的。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买卖合同并不因出卖人行使取回权而解除。其次,买受人的期待权是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该权利是为了保护期待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逐步予以承认的,期待权人凭借该权利可以直接排除他人的干涉。最后,在所有权保留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时,应该贯彻登记公信、善意第三人受保护和留置权人利益优先等原则,以平衡各方的正当利益,实现权利冲突的合理解决。当第三人侵害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时,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权利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他们行使权利的目的和范围有着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