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自然人死亡,其民事主体地位彻底消灭,但是其生前财产并不成为无主物,生前债务也并不当然消灭。法律需要通过遗产债务清偿制度解决被继承人生前所负之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在古罗马,债的关系最早被认为是人身关系,债务人死亡,债归于消灭,后发展为无限责任继承。随后,罗马法学家发现这对继承人有失公平,于是产生了有限责任继承,并以“财产清单利益”和“遗产分离”制度来予以制约。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已为当今世界普遍接受,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具体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来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立法最有较大缺陷,无条件限定继承制度使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失衡;缺乏有效的公示催告和遗产管理制度;遗产债权的清偿无程序法保障。我国的遗产债权保护机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全面改进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实体方面的重点是:第一,全面改良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施行推定放弃继承制度;第二,明确我国遗产债务的范围并依据我国国情确定合理的清偿顺序。程序方面的重点是:完善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制度;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施行清产还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