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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2.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 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

【答案】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4.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二、简答题

5. 保证保险有着哪些特殊性?

【答案】保证保险有着如下特殊性:

(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之间,而在保证保险中则存在着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则是享受保证保险保障。享受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其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保证保险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代位求偿性。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其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要求被保证人返还的权利。即保证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后,便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保险人一般事先都会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对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追偿。

6. 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7.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

(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计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计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

(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

(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

三、论述题

8. 根据欧盟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生产者可以为自己辩护的埋由有哪些?

【答案】欧盟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在有缺陷的产品责任方面使成员国的立法、条例和行政规章接近的指令》(简称《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对生产者进行了定义。它包括成品的生产者,还包括: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某一配件的生产者; 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者其他独特的特征放在产品上,表明其是生产者的人; 如果生产者不能被辨认,则提供某一产品的人; 将产品投入欧盟市场的进口商。当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时,它们承担连带的和分别的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指令》第7条,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如下情形存在,将不承担责任:

(1)生产者没有负责将产品投入市场。

(2)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引起损害的缺陷,或者,这种缺陷是后来才出现的。

(3)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并不是供出售的或者为了其他的经济目的被投人流通,或者,产品并没有在商业经营中被制造或被投入流通。

(4)产品缺陷的产生是因产品为了符合公共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条例而导致的。

(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人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当时不可能被发现。该款规定在实践中被简称为“发展中风险辩护”。该《指令》允许成员国的立法背离该款规定,即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判令生产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