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2.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3. 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
【答案】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4.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二、简答题
5.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这种立法选择的依据如何? 应否变革以及未来应如何变革?
【答案】(1)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结合其具体规定分析如下:
①股东会中心主义,就是赋予股东会广泛的决议权,规定了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可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及是否经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自行决定的事项。股东会除享有法定职权外,还在章程中为自己设定了种种职权。
②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应该行使的十项法定职权。同时,《公
司法》还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权利进行自治性规定的空间。股东会在我国公司法和公司实践中,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综上,我国《公司法》显然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
(2)我国《公司法》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立法选择的依据
我国公司和公司法的实践时间较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公司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基于保护国有资产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考虑,我国《公司法》因此赋予了股东会较大的权力。
(3)我国《公司法》的变革
我国也应当实行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的变革。原因分析如下:
①股东会中心主义存在诸多不足
a. 股东会的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b. 股东持股分散且退出途径通畅,缺乏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
c. 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易造成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
d. 普通股东缺乏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
②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势明显a. 董事会中心主义能体现公司的专业化经营优势;
b. 公司权力重心从股东会向董事会的转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效率原则决定的选择;
c. 从效率原则的另一个要求来看,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不仅没有带来其他主体利益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
d. 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是现代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我国公司法应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变革。
6.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答案】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商法作为大陆法系商法的代表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①中国古代社会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
②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的商事法规仍然以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规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商品贸易中的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晰的,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是空白。
伴随着现代西力一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有的对中国人来说是一种新的创造,有的则是对中国原有的概念予以改造。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在
立法技术上的提升影响尤为重大。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由于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和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导致了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随着现代西力商法的传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到中国。如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责任和公司独立的财产责任等,都以全新的姿态为中国商法所继受。
7. 试述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拍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①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
③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仟、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
8. 试述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原则。
【答案】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原则包括: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①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是公司其他权力和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力具有至上性。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不得随意收回,成为公司得以成立并持续存在的财产基础。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经营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公司虽然实行权利分离的治理结构,但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保证股东对公司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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