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际关系学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332警务硕士专业基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答案】(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二者的区别
①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刑事诉讼法第巧条规定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②适用前提不同。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诉权或丧失诉权; 酌定不起诉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拥有诉权而予以放弃。
③有无裁量权不同。法定小起诉是必须适用的小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义务和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是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分析和考虑而选择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2.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也属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3. 直接送达
【答案】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4. 逮捕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
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5.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6.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具有在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应履行的程序有: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①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②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小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另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①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卜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③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为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8. 简述自由心证制度。
【答案】(1)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要求
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3)自由心证制度的限制
对于自由心证理解和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和主观擅断。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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