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805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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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805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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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805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37
一、名词解释
1.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2. 准共有
【答案】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则来处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3. 意见规则
【答案】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
4.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
件;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5.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6.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二、简答题
7. 人民法院对己生效判决、裁定的中诉如何审查?
【答案】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_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8. 人民法院对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如何审判?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需要追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依法需要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2)人民法院受理违法所得的申请后,首先应当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违法所得申请进行审理。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以帮助法院正确确定该财产是台应当没收。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3)人民法院审理违法所得申请主要是解决财产权益的归属,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应当裁定没收,上交国库。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和解的行为做出不利评价?
【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应作出不利评价。公诉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2)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进行和解,例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三、论述题
10.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 怎样保障该原则的实施?
【答案】(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
①从历史渊源卜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文明国家。在当时弹幼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
②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泪的。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