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综合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农村扶贫开发
【答案】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投入,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基础上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的良陛增长,进而缓解贫困地区的贫困,促使贫困人口逐渐摆脱贫困的政策体系。与其他社会救助相比,它虽然主要是面对区域而不是直接面向贫困家庭与个人,但追求的目的仍然是社会救助要达到的目标,并且同样需要运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从而仍然可以纳入到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中来。
2. 以工代贩
【答案】以工代贩是指扶贫对象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而获得经济的一种特殊扶持方式,是我国扶贫方式由单纯救济转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一种有益尝试。
以工代贩建设的重点是修建县乡公路、桥梁、人畜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型水电站、山区水土流失治理和农村邮电通讯,同时帮助灾区修复损毁工程等。政府主要以调拨的实物作为工资,发放给参加工程的贫困农户。这不仅能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基础建设,还可以使贫困地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利用,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答案】所谓社会统筹,是指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将一部分上缴资金作统一调配,按统一标准发放。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有:县级统筹、市级统筹以及省级统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只有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9年7月,全国已经建立或开始建立省级统筹制度的省份只达到22个。直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才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由于低级别的统筹层次虽然管理起来较为容易,但却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使用,不利于改善参差小齐的养老保险待遇,也有违社会保险的公平公正性,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正向全国统筹发展。
4. 劳动保险条例
【答案】劳动保险条例是指建国后,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成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该条例开始时只在部分企业实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实施范围,并提高了部分待遇标准。以后的补充修改都是以《劳动保险条例》为基础的。
5. 工伤保险
【答案】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 缴费确定制度
【答案】缴费确定模式是指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收定支”。缴费确定模式维持的是长期内的纵向平衡,这种模式通常和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模式联系在一起的。
7. 社会福利基金
【答案】社会福利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用十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财政性福利基金、社会化福利基金和企业自有的福利基金。其中,财政性福利基金通常用于无收入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及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化福利基金则可以根据居民的需要来安排; 而企业拥有的福利基金则用于本单位员工的福利。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福利基金不同于社会救济基金,它的目的不是济贫,而是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因而是高层次的保障。
8. 贫困
【答案】贫困是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在长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维持一种生理上要求的、社会文化可接受的和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准的状态。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贫困分为绝对贫困或赤贫与相对贫困,狭义贫困与广义贫困,区域贫困与阶层贫困等类型。
二、简答题
9.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案】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指贯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并对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具体有:
(1)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成员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中一项纲领性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最基本原则。现代人权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生存权,而宪政国家对于生存权的立法保障就是通过社会保障法体系来实现的。因此,权利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
要原则。
(2)社会共司责仟原则
通过强制立法建立社会共同责任机制,使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国家要承担诸如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要注意发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并以社会保障立法的形式逐步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促进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多样化、保障形式的多层次化,为建立多支柱社会保障法体系奠定基础。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项目及标准立法时,必须从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国家、社会及社会成员可能承担的财力和物力。现阶段,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目标。
(4)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公平。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机制和经济长期发展的维系、润滑、保障机制的根本要求。所以,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的一种政府机制,但是这种公平必须和经济发展的效果结合起来,否则,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反而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5)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而特殊性则是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就是要把全体公民纳入保障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本要求,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区发展状况,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10.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有哪些?
【答案】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有这些:
(1)市场菜篮子法
它是根据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确定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并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这种需求的标准的方法。1978年,美国人率先提出一整套划定贫困标准的具体生活消费指标,包括食品、房租、衣服、家具、交通、卫生保健、水暖电气、税收和文化娱乐,依据市场上这些生活必需品和有关服务项的价位,计算出维持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的开支,从而得出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中国,各个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一,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生活在市区与生活在郊区或郊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一,就是因为市场价格与生活要素的差异所致。
(2)恩格尔系数法
它是根据一个家庭用于食物的支出在全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来衡量贫困程度的一种方法,源于恩格尔定律。根据恩格尔定律,国际上较为公认的标准是,凡食物支出占到家庭支出59%以上比例的,属于绝对贫困的家庭; 这一比例界于40%~59%之间的,则进入小康生活水平; 这一比例下降到20%~40%时,家庭生活便上升到富裕行列; 这一比例降到20%以下时,则属于极富裕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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