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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832管理学之土地管理学总论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土地评价

【答案】土地评价是指以数量形式对土地的构成因子(土壤、气候、植被、地形、水文等)的状况和土地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土地评价是合理利用土地和调整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土地评价按用地类型和评价对象,可分为耕地评价、林地评价、牧地评价和水面评价以及非农业用地评价; 按评价方法和手段,可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按评价因素分为土地自然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

2. 全球定位系统

【答案】全球定位系统又称GPS ,是英文GlobalPositioningSystem 的缩写,它是一种定时和测距的空间交会定点的导航系统,各项全球用户提供连续、实时、高精度的三维位置,三维速度和时间信息。GPS 系统包括空间部分(GPS 卫星星座)、地面控制部分(地面监控系统)和用户设备部分(GPS 信号接收机)。

3. 土地资源调查

【答案】土地资源调查是对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利用程度、权属状况、空间分布、生产潜力、适宜性和限制性等状况进行综合考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土地资源调查的目的是为依法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基础数据,为编制农业区划和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依据。

4. 土地与土壤

【答案】土地是指位于地球表面一定范围之内的各种物质与相关空间,它是由自然因子、生态因子、经济因子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在一定产权制度影响下,随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作动态变化的自然历史综合体,

土壤是指土地综合体中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农业土地更是如此,但是,它不能等同十土地而代替土地。

5. 土地产权

【答案】土地产权是指山多种权利共同组成的一个权利束。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物权。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也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 滩涂

【答案】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面积。在地貌学上称为“潮间带”。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其上部经常露出水面,其下部则经常被水淹没。

二、简述题

7. 如何设计土地利用优化结构?

【答案】设计土地利用优化结构应该主要考虑下面两方面的内容:

(1)依据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利用结构的设计

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是设计土地利用结构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依据。实践证明,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是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所谓充分、合理用地利用就是发挥地区的土地资源优势,根据其数量和质量以及各类土地的构成,挖掘土地的增产潜力,发展相应的生产部门,节约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以取得较多数量的社会所需要的物质产品。

(2)满足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进行利用结构的设计

土地生态系统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即物质性和自动平衡性。所谓物质性指的是生态系统中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以及各自内部诸因素之间所发生的多种关系都是物质关系。没有物质在它们之间存在和运动,整个生态系统便不能形成和发展。自动平衡性指在排除人类干扰的情况下,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自动平衡的内在要求,而达到的一种完整、协调和平衡的状态。这种平衡推动生态系统的进化和发展。平衡的要求是“物质转变”规律作用的原因,这一规律的作用,实现着平衡要求。平衡要求运动,运动实现平衡。因此,在设计农业生产用地结构时,一定要遵循生态系统平衡原则,使生态系统处于两个相互依存的平衡状况,一是生物种群之间平衡(如生产者一消费者一分解者之间的平衡); 一是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如营养物质、光、热、水等)之间的平衡。

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就要保证植物种群和动物种群组成合理的生物结构和食物链关系,以满足生态系统稳定性的要求。

人们在通过劳动于生态系统的基础之上建立经济系统的过程中,应该慎重地对待历史形成的生态系统的结构特点,自觉维护和保持生态系统的固有调节机制和不破坏其稳定性极限的前提下进行,以协调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人工的生态平衡。

8. 何谓土地利用结构?

【答案】土地利用结构系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由于各部门占用的土地可视为土地利用的特定形式,即用地类型,所以,土地利用结构就是一定的用地类型按照一定的构成方式的集合。

在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该用地结构是由哪些用地类型所组成; 第二层含义是指这些用地类型是按照怎样的构成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因此,研究土地利用结构时最重要的是确定各类用地的面积及其相互之间关系。

9. 简述土地所有权国家限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2)土地所有权国家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①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空间权的创立

作为对土地所有权根本限制的权利,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上、下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如同土地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区分一样,空间权也有空间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之区分。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与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内的空间不同的是,它是从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空间分割出来的那一部分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以外的空间。空间虽然是无形体,但是,空间最终是对特定地表空间的特定化,空间不可能脱离特定土地而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空间属于不动产范畴。空间权的产生是为同一块地表上的空间成立许多不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空间权应该还属于物权的性质。

②土地所有权横向范围的限制—水权的创立

传统民法一般将水看作土地的物质组成部份,与土地同为一个客体。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地表、地下的水现代民法不再概括地将水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水量的大小以及水源的具体利用,将水从土地分离出去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土地、水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从水所赖以存在的土地来看,水与土地的关系是土地的横向范围问题,即由水覆盖的土地是否属于民法所称的“土地”范畴。各国民法都确定,水所覆盖的陆地属于民法上土地的范围,但海洋水体所覆盖的土地不属于土地的范畴。

③土地所有权地下物质支配之限制—地下资源的权利限制关于矿业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两项完全独立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地下资源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调整。一切矿产资源,不分矿种和地位,无一例外地属于国家所有,完全排除矿产资源集体或个人所有权的存在。

④土地所有权地上附着物限制—森林权的创立

按照传统的土地观,土地之上的树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能成为独立的客体。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