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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614法学综合1之《法理学导论》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答国际强行法。

【答案】(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国际强行法,又译“强制法”、“绝对法”、“强制规范”,简称强行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对国际强行法最权威的表述见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53条所指的国际强行法规范是一般国际法规范,而“一般国际法”是指“普遍国际法,不包括区域国际法”。

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 不许损抑的基本要求是国家不得缔结背离或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或协定,任何此类条约或协定小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国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意或者单方面的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曾经提出一些明显的、最确定的强行法规则,如关于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国际罪行和国际法要求每一个国家予以取缔和惩罚等行为的规则。但是,这并不是详尽无遗的。《联合国宪章》中是有强行法规则,但并不是《联合国宪章》的所有规则都是强行法规则。国际强行法的内容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到个别规范,从空间到海洋,从人类到自然资源,从平时到战时,可谓是无所不包。不过,虽然上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学家以及其他学者对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列举不可能是详尽无遗的,然而他们的研究和见解对于国际强行法内容的确定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国际法律文件详细列举国际强行法的内容,但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国

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保护外国人和保障正常的国际交往及交通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以及那些如若被违反即构成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等,无疑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

2. 执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案】(1)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2)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也可以说,它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层面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内容包括:

①公平、公正原则。

②平等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内涵是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③正当裁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的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是适当的,或者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的时候应该考虑相关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④比例原则,即执法主体在从事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行使之,行政行为应该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3. 简答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答案】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子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涉外合同领域。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者选择法律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涉外侵权领域。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分析适用实施地法律或结果地法律。

(3)人身关系领域。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在抚养法律关系和国籍冲突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4)区际法律冲突领域。《民通意见》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区的法律。

4. 简述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

【答案】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1)《宪法》对公民劳动权利的规定

《宪法》第42条第1, 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己基本形成了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保障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①劳动就业权,即公民具有职业选择的权利,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 ②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获得技术、职业指导和训练的权利; ④享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⑤休息权; 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⑦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⑧平等晋升的权利。

综上,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它既具有自由权的属性,又具有社会权的属性。它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宪法权利。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上的劳资矛盾还广泛存在,宪法劳动权就是一个调节器,保障好劳动者的劳动权,能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论述题

5.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河南省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冲突。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引起了重大争议。

(1)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关系的规定,分析李某行为的合法性。

【答案】根据《宪法》第10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而中级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是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法院无权监督权力机关。

李某在审判中直接宣判河南省地力一性法规无效,实质上是行使了对于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没有宪法依据,因而是无效的。

(2)除直接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外(小论其是否合法),我国《立法法》及其他法律为本案法官提供了几种处理规范冲突的方式? 试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并说明理由。(9分)

答:(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①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两条规定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可以适用该原则,拒绝适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

②该种处理方式的利弊:

a. 其优点在于,适用该原则不受监督权限的制约,凡是有权适用法律的机关,都可以适用该原则解决法律冲突。

b. 其缺点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对法律冲突进行的处理只有个案效果,对于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