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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614法学综合1之《法理学导论》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的规范性的特点。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凭借规范性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用以遵循的模式、标准或方向。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规范性而言,法的规范性是特殊的。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就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定而言,法采取独特的语言、语句、概念和结构,这使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①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②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

③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④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

(2)就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式而言,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不仅具有可选择的指引,而且也具有确定性的指弓}。其他社会规范在上述方面不像法律规范表现的明显。

2. 简述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

【答案】(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度则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还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应用法学以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重点,法律史学则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比较法学将各国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异同作为探讨的主题,而法学理论更多地思考国家法律制度之所以有效的理论根据。其他法学的分支学科也大体上首先将法律制度作为研究或思考的对象。譬如,立法学直接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原则和技术,宪法学研究一国宪政制度(国家权力的配置),行政法研究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度。即使那些以法律思想为直接研究对象的学科(如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也并非完全能够脱离对法律制度的考察,因为历史上的许多法律思想就是针对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用它们来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所以,法学也必须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比如,某人杀人,至少在杀人者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杀人者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关系,需要通过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如果我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此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那就可以断定这种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否则就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法学并不单纯去研究法律制度或社会现实,也就是说,法学既不完全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离开法律制度来考察纯粹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因为自从法律产生之后,世界上没有完全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相隔离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完全与法律制度无关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实际上,我们在有法律的社会中所遇到的大量问题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由法学来加以研究并予以解决。应当这样来说,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这很容易理解,比如说,我们国家有了《合同法》,并不是说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关系就变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在买卖关系方面,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来签订买卖合同。从中我们看到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之间的不致、不对应现象。这就是法学可能经常面对的问题。我们假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根本不考虑社会现实,那么很显然:在这种情况卜,法律制度的内容就不符合实际,法律制度的设定就根本不会达到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切实际的法律制度(例如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根本不起作用的“书面上的法律”)。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自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之中。例如,在执法者违法的场合,即便有良好的法律也不一定能够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这反映出“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别性、不一致性。有时,执法者尽管极尽努力,也难以消除它们之间的这种差别性、不一致性。

3. 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

【答案】我国宪法对公共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我国《宪法》有关公共财产的规定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宪法》第6条,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人民民主政权巩固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源泉,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

②《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严格保护公有财产,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综上所述,《宪法》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根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4. 执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案】(1)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2)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也可以说,它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层面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内容包括:

①公平、公正原则。

②平等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内涵是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③正当裁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的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是适当的,或者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的时候应该考虑相关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④比例原则,即执法主体在从事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行使之,行政行为应该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二、论述题

5. 试析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原则

【答案】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为权力制约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不仅保障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防止对国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从而确保人权的实现。

(1)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沿革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在继承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学说基础上,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并且在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同样也有丰富的权力制约的思想。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的体现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因为国家政权的性质、具体历史条件、政治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同。

①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资本主义国家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三种基本形式:

a. 美国式,典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模式;

b. 英国式,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

c. 法国式,重心在行政权,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的体制。

②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