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16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救济按当事人的请求权进行的分类。

【答案】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请求国家赔偿救济。

(1)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2. 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

【答案】(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范贯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行政法执法者在适用行政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使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

行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或裁决相应争议。

3.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答案】(1)专述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概念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予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②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有的国家主张取消大陆架制度,将它合并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大多数国家认为,尽管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仍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肯定。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分别规定在第五和第六部分中。

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a.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

b. 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c.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4. 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a. 违法拘留;

b.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

a.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①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