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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答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决定。

(2)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得是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3)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4)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5)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2. 简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指利用录音、录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3. 简述行政规划的程序与救济。

【答案】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1)行政规划的程序

行政规划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行政规划目标的提出;

②行政规划草案的协商;

③行政规划草案的公开;

④行政规划草案的审批;

⑤行政规划的公布和实施。

(2)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

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行政规划的法律依据首先依赖于立法的完善;

②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要借助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

4. 确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的原则及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选择。

【答案】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是指国家确立计算标准时所遵循或者依据的准责。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在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其计算标准大致根据以下四种原则确立:

(1)惩罚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带有惩罚性质。

(2)补偿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能够填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按照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当。

(3)损益相抵原则

在国外,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还有一种损益相抵原则,即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从不同渠道获得赔偿,国家只支付赔偿总额中减去己获赔偿金的余下部分。

(4)抚慰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原则上采取补偿性标准,但在个别

情况,采取抚慰标准。

二、案例分析题

5. 2011年,东方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了由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于2011年3月8日开始行动,在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阮小三所经营的小商店有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组按有关规定,对这些小百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部分货物霉烂、变质,阮小三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3千余元,为此,阮小三欲以联合检查组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造成侵害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l )阮小三能否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诉讼? 为什么?

(2)本案中,若阮小三不能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为什么?

(3)市政府能否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为什么?

【答案】(1)阮小三不能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诉讼。

理由:本案中,联合检查组是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联合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组成的。对物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己经由法律、法规授权给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不能由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代替。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办事机构而不是职能机构,既使是市政府也无权改变法律、法规己有的授权,除非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一个新的职能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中分离、合并且赋予新的行政职权,从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因此,联合检查组是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联合办事机构而不是行政职能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地说,联合检查组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不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显然不构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联合检查组进行物价检查时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财产权,应视为组成联合检查组的四个单位行使检查权时的共同行为。

(2)《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中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上述物价检查组的四个组成单位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程序,阮小三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市政府不能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理由:行政职权各有分工,市政府虽然领导下属行政机关的工作,但不能代替下属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是指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不能越权,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不能侵犯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下级行政机关不能侵犯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本案中,市政府授意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物价检查由四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具体行使物价检查职权的仍然是四家职能单位,市政府根据政策的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联合检查组,并没有直接依法行政,在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小能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