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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53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不方便法院原则

【答案】不方便管辖原则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不方便管辖原则,在各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作为一种例外原则,其适用的前提是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具有平行管辖权; 适用的条件是有关案件的审理将给受诉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不方便管辖原则特别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非常普遍的认同和采用。

2. 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 委付

【答案】委付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制度之一,指在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②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附条件的委付为法律所禁止; ③保险人对委付予以接受; ④被保险人须转让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4. 仲裁条款

【答案】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协议。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5. 领事婚姻

【答案】领事婚姻制度起源于19世纪,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帮助本国公民消除依婚姻缔结地法规定的方式在外国结婚所存在的困难或障碍。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结婚。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而有的国家在领事婚

姻问题上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如果驻在国同意派遣国领事为其侨民办理结婚手续,则领事婚姻在驻在国和派遣国及第三国都是有效婚姻。如果驻在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则派遣国使馆所办理的领事婚姻在派遣国本国有效。在驻在国无效,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第三国,其婚姻也是无效的。

6. 船旗国法

【答案】船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常见的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旗帜所属国的法律。由十船舶悬挂哪一国家的旗帜易十识别,船旗国法便于确定,并且适用船旗国法还能使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获得一致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范。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二、简答题

7. 判断:我国己加入的《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20年。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在任何成员国生效后,保护期限均为20年,且可以无限制续展,每次展期也是20年。在20年期满前6个月,国际局将向商标权人明示商标权即将到期。待商标期满时未提出续展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提出续展的,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8. 简述关于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观点。

【答案】破产的域外效力是指在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对位于他国的财产或居住于他国的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对于破产的域外效力,各国的学理和实践颇不一致。

(1)目前,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理论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不同的主张。

①普及破产主义认为,破产制度在于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作一次性的解决。一旦内国法院对债务人作了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其他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普及破产主义允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待遇,而且有助于防止对位于破产宣告国外财产的个别扣押。

②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应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产所在国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属地主义原则有利于破产程序的简单化,有利于保证破产的有效与稳定,但绝对的属地主义容易导致不同国家债权人的不平等待遇。

③新实用主义承认母国法院对东道国财产进行域外管辖,并同意在母国法院所进行的单一破产程序中对全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管理,同时,也赋予东道国法院一定的栽量权,如对母国法院

的破产程序是否公正、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受到良好保护等事宜进行审查。这种对普及破产主义的限制和保留,可以避免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或本国的利益在外国的破产程序中受到损害,并使内国法院在考虑是否承认外国的破产程序时具有相对主动的地位,以促进外国法院谨慎地处理破产案件。

(2)各国关于破产效力的实践做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于外国破产宣告的承认与协助的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a. 该外国法院具有适当的管辖权。这是各国承认外国破产宣告效力的前提。

b. 外国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外国法院对所进行的破产程序不仅要具有管辖权,而且该程序己真正开始。

c. 公平的对待所有债权人,不得有任何歧视,尤其不能损害内国当事人的应得权利。

d. 互惠与礼让。

e. 不得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这是各国承认外国破产宣告效力的前提。

②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的方法

a. 普通转让方法。一些国家将破产看做是向债权人全面转让财产,用承认外国普通财产转让的规则来承认外国破产。

b. 辅助程序方法。是指当主要破产程序在外国(一般为债务人的住所地国家)有效开始后,允许其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在本国开始一个简单的辅助程序,并指定一个本国的清算人,有序地管理债务人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然后将这些财产移交给外国的破产管理人,以便在外国程序中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③2007年生效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9. 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涉外的仲裁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涉外的仲裁案件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一也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在我国仲裁,则只有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受理。

10.判断:我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驻在国华侨之间的离婚申请。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