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立法动机在于规制恶意诉讼现象,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为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类型上属于混合型诉讼,与普通的混合诉讼的区别在于其一定具有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区别于现有民事诉讼的独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特殊救济程序,且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方,所以在提起期间、适格当事人、管辖法院、立案审查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其适格原告的基本范围应当扩大。鉴于现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范围的途径应当是改造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这也将有利于第三人诉讼参加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形成相互配合的制度体系。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还须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诉讼告知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一些现有程序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相似或重合,分析其与其他程序的关系,将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和适用。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被撤销的本诉裁判关系问题上,应兼顾第三人的处分权与本诉裁判的效力,本诉中未被撤销的裁判内容依然对本诉当事人存在效力,但被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裁判部分应当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