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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民法确立个人信息权问题研究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

  摘要



目前我国民法还没有明文确立个人信息权这一权利,因而个人信息权可算得上是一种新颖的民法上的权利。说其新颖,是因为个人信息权是随着科技对各种数据的汇总和处理而发展起来的,在大数据时代、物联网之前,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即可完成对自然人人格的法律保护。当然,所有的新兴的权利,都不会是无中生有也不会是横空出世,其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在于法律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同时个人信息权又处于不断的发展中,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如同任何其他的权利,个人信息权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它会受到限制。本文对这几方面内容的分析研究,目的是思考我国民法该如何回应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权的界限在哪里,该如何确立个人信息权。

由此,文章的引言部分主要是论述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的任务是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的生成论证,同时重点区分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第二部分的任务是分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通过对“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的分析,论证财产所有权和具体人格权理论对个人信息权内容的塑造过程,从而得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结论;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和德国对个人信息进行私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和最新进展,从而确定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否能有所帮助;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扼要梳理了我国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立法建议,从而提出了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建议。论文共计三万余字。

希望本文的写作能丰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研究,能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的发展和完善,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