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卫星遥感数据产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旦该数据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不仅会导致数据产品的买方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时甚至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时就产生“责任”问题,即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本文写作的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本文从国际规则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寻找规范卫星遥感数据产品的责任的法律依据,通过梳理发现只存在相应的原则性规定或单个的司法判例,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为此,本文拟从卫星遥感数据的商业化运营的本质入手。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在卫星遥感数据商业化运营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法律上的责任上存在两种责任,第一种即用户与数据提供者签订合同进行数据买卖而产生的合同责任,其次可能存在因缺陷产品造成用户损害的侵权责任。
卫星遥感数据产品的合同责任,也即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数据的出售方对合同标的所负有的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或通用的目的、用途、性能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的存在前提是合同的存在且有效,因此卫星遥感数据的合同责任只能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主张。
卫星遥感数据产品的产品缺陷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指数据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存在无须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因此可以由第三人或合同当事人进行主张,只要这种主张满足法律规定的产品缺陷责任构成要件。
本文对两种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通过对比分析两种责任形式各自的利弊,提出作为卫星遥感数据的购买者,在因卫星遥感数据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损害的形式以及其他具体情况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以更好地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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