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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默示保证

【答案】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证无须保险合同中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其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与明示保证一样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默示保证有: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即船主在投保时,保证船舶的构造、设备、驾驶管理员等都符合安全标准,适合航行; ②保险的船舶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才允许改变航道; ③保险的船舶保证不进行非法经营或运输违禁品等。

2. 清算

【答案】清算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即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3. 纯粹风险

【答案】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4. 意外伤害保险

【答案】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在此概念中,对意外伤害有三重规定:第一,必须有可观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且事故的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即为被保险人非本意的、人身以外的、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事故的发生。第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可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第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或残疾的近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结果。

5. 自留额与分保额

【答案】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

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据赔款金额计算,所依据的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也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和分保额可以用百分比或绝对数两种方式表示,百分比表示如自留额和分保额各占保险金额的50,绝对数表示如自留额为200万元,超过部分为分保额。保险公司确定自留额的大小,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资本金越大,保险基金越雄厚,自留额就可以越大。二是承保业务的危险状况。发生损失的危险越大,自留额就应越小。三是保险人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经营技术水平越高,对保险标的物的情况掌握越充分,经验越丰富,就越能合理准确地确定自留额。

二、简答题

6. 请写出不少于4种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答案】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从定义可. 以看出:(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身体健康能保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而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将使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人身保险人致存在以下4种可保利益:

(1)人身关系。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其自身的生命或身体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当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其保险利益不容置疑。

(2)亲属关系。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如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等。另外,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等也都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保

险利益。除以上情况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7. 列举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1)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第一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计算题

8. 在一次事故中,一超赔再保险合同项下有四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A 损失120000元,B 损失250000元,C 损失32000元,D 损失96000元。合同条件为超过100000元以上300000元。如果该合同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各自应承担多少赔款? 如果该合同为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各自应承担多少赔款?

【答案】(1)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

在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人全部负担; 如果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