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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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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一) . 2 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二)10 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三)17 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四)23 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五)31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2. 死差益(损)

【答案】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低于保费计算所用预定死亡率时产生的差额收益,是寿险利润来源之一。如果是负数,则为死差损。在生存保险中,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或在死亡保险中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均可使保险金支出减少,从而使保险人获得利益。要取得死差益,关键在于注意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在核保时要做好健康审查,承保后要确保维持优良保险群体。死差益计算公式如下:

死差益=(预定死亡率一实际死亡率)×危险保险金额

=危险保险费总额-当年实际死亡的危险保险金总额

死差益与使用的生命表、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核保)及保险净风险有密切的关系。所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越高,死差率越高,死差益就越多; 在危险选择(核保)中,最初数年特别是第一年度的死差率最高,所以死差益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数越长而越小,接近满期时最少; 责任准备金的累计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多,故保险净风险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少,在接近满期时保险净风险基本为零。

3. 住院保险

【答案】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件院期间医生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期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而且住院费用比较高,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的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

4. 被保险人

【答案】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5. 损失说

【答案】损失说是保险学说之一,以损失观念为保险理论中心,以损失概念解释保险性质。它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危险,有损失,才有保险需要,主张以“危险——损失——保险”这个公式来体现保险的本质。损失说的源流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

(1)损失赔偿说最早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产生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 )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hies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庸俗经济学家、柏林大学教授华格纳(A.Wagner )提倡的,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视为保险的性质。

(3)危险转嫁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以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源于美国保险学者魏兰脱(A.H.Willett )和克劳斯塔(B.Krosta )等人。

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的共同之处,是用损失的观念来认识保险的性质,阐述了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经济损失这个原理,但都没有把保险与社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

二、简答题

6.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

【答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诱因或近因。上述二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这一首要条件要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要求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且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同时,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7. 何谓受益人? 受益权丧失的几种情况? 为什么填写投保书时最好指定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受益权丧失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主要是由投保人指定和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随时变更保险受益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受益权消灭,新指定的受益人拥有受益权。

②受益人申明放弃

保险受益人在取得受益权后就有权依法支配该权利,他既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实现受益权,也可以声明放弃受益权。

③受益人的行为导致受益权丧失

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④受益人先十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⑤被保险人行为导致受益权丧失

我国《保险法》第44条、45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使自己残疾或死亡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巧条规定,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只可能随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而存续。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保险金支付与否的问题,受益人的受益权自然随之消灭。

8. 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的条件。

【答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问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

申请复效通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一般标准条款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超过这一期限,投保人就丧失了复效申请权。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经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