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2.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答案】(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公布在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中。这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3.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4.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5.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6.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二、简答题
7. 怎样评价宪法文化价值?
【答案】宪法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
(1)宪法对文化生活的调整具有多层次的意义,表现在于:
①确定了宪法的文化基础,即宪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与本国的文化价值结合在一起,形成鼓舞民族精神与维护文化生活秩序的局面。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文化是决定宪法价值的基本因素之一。 ②使宪法获得正常运行的社会基础。宪法中规定的文化条款通常都是国家基本的文化政策,这些规定的贯彻,不仅扩大宪法的社会影响,而且培育实施宪法的广泛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力量。应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提高全民族文化水平,使社会主体从文化的高度认识和执行宪法。
(2)宪法的民族性与传统文化。在宪法的各种属性中,民族性是体现宪法价值结构的重要方向,越是开放化的时代越需要保持宪法中体现的一种民族精神,而民族精神主要通过文化活动得到体现。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中当然包括文化的因素。但文化现象经常处于一种流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宪法规范的存在。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文化政策的变化、文化建设中的成就等给宪法的稳定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有时,文化变迁促使宪法规范的变化,要求宪法从新的层次卜规范文化生活。当然,文化变迁小同于政治现实的变化,其变化的过程和范围有着很大的区别。当我们选择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合理形式时,不能只考虑政治和经济方面的需求,应同时综合考虑文化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3)宪法体制的完善与文化建设。对一国宪法运行过程的评价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其中文化建设水平是一个重要指标。国家对文化的重视以及社会成员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宪法监督起保障作用。宪法体制是动态的、开放性的结构,其在运作和变迁过程中不断吸收文化的素养,完善其结构。宪法发展的基本模式实际卜体现了文化的特性,其价值更多是以文化的形式表现。
总之,宪法文化是宪法价值的一种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基础。
8.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效力在私法领域的适用?
【答案】基本权利效力从适用于国家权力到私人领域再到社会生活所有领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不断发展的证明。
(1)基本权利效力从国家权力扩展到私人领域
在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看来,基本权利效力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活动领域,是作为防御国家权力侵害为日的而提出的。因此,除拘束国家权力外基本权利在其他领域没有发生实际的、现实的效力。至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依据私人自治原则来处理,如私人之间发生一方限制另一方基本权利的现象时人们只是判断这种限制是否基于双方的合意,是否存在合意似乎成为限制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按照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实际上排除了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产生效力的可能性,把这种效力仅仅限定在所谓的“公法”领域。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否定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效力的理论遇到了实践的挑战,学者们在宪法变迁与宪法现实的关系中逐步确立了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的理论体系。
(2)基本权利效力适用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
基本权利效力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包括私人领域)中的适用反映了基本权利观念的变更、国家权力社会化、人权保障的多样化、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社会关系综合化等客观要求。
9. 为何将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称为基本权利义务?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的含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将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称之为基本权利义务的原因
①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其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一规定,因此,其只对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所处法律地位的各种权利加以规定,以及只对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进行规定。
②基本权利义务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和义务,能派生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③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10.司法腐败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过程中,会出现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如下:
(1)法官的身份保障尚不完善。
(2)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也与行政机关类似,具有行政化、科层化的特征。
(3)受社会大环境影响。近几年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法官队伍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严重冲击,个别干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权钱交易的不廉洁行为时有发生。
(4)教育管理手段滞后。虽然近几年各级法院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由于检查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查处工作力度不够; 使这些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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