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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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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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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及答案(五) . .. 17

一、名词解释

1.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3.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4.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5.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二、简答题

6. 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

【答案】元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其设置和职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宗正府设于元初,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诸王、附马、投

下、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 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拐逃驱(奴隶)、轻重罪囚也负有审理职能。其后,职责屡有变化,致和元年大宗正府只掌管上都与大都的蒙古人以及集赛(管理喇嘛的事务机关)、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2)刑部属中书省,是元朝中央主要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仿唐宋制度建立,但较唐宋刑部职能为宽。据《元史·百官制》,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漱,祭收产没之籍,捕获贡赏之试,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法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原属大理寺的职能,也部分地归于刑部。

(3)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由于职掌的特殊性,它自成系统,在江南设行宣政院,及在诸路州府设僧录司。宣政院的司法职能是掌管僧人僧官的刑事民事案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也由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

7.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

三、论述题

8. 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答案】(1)奸党罪的确立

朱元璋建明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朋比结党,内外上下勾结,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首立“奸党罪”。

①《大明律·吏律·职制》规定了“奸党”罪的几种表现及相应的刑罚:

a.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b.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c.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d.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②从上述规定看,对“奸党”罪的刑处是很严厉的,目的在于“以示重绝奸党之意也”。“凡所以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者,固己不遗余力矣”。

明代严厉惩治奸党的规定,对于防止官吏上下、内外勾结,询私舞弊,加强君主专权,应该

肯定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同时,导致明代的冤狱迭出,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的危机:也促使了皇帝疏远朝臣,宠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黑暗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

(2)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①皇权与官员虽都是统治阶级,但是二者内部也存在矛盾和紧张关系,可以说皇权与官员的权力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官员权力和地位的扩张,就意味着对于皇权的限制和威胁,因而打击和限制官吏的力量就有助于皇权的扩张和维护。

通过设立奸党罪,严厉打击官员之间的勾结和联盟行为,实际上起到了削弱和限制官员权力和力量的效果,从而能够使皇权的权威更加不容侵犯。因而,奸党罪的设立是明清加强皇权的重要表现。②奸党罪的设立,突出反映了明清将加强皇权矛头的指向统治阶级内部,通过打击官员的权利和削弱官员的力量来捍卫皇权的倾向。与以往各朝代主要通过对被统治阶级进行镇压和打击来加强皇权不同,明清不仅强调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而且开始强调通过对统治阶级内部官员的打击和控制,来强化皇权,这一点无疑是较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