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出礼则入刑”
【答案】“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的运用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顶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己然的制裁。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以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出刑之所取”。
2. 爱书
【答案】“爱书”是秦代一种司法记录文书。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均称“爱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的审讯记录大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现居住地址,以及因何原因被控告; 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司法官吏追问时他们的辩解辞; 被告人是否有前科; 证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证词; 有哪些证据; 审讯过程中是否进行拷打。
3.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4.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5.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二、简答题
6.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立法活动。
【答案】元朝的立法活动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1)蒙古帝国时期。即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政权到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前,这是元代立法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条画五章》; 元太宗窝阔台时期的《条令》以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的《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
这一时期的法令整体来讲系统化程度比较低。“大札撒”是习惯的初步编纂; 《条画五章》和《条令》从内容上具有了政权法令的性质,不再是简单的习惯法编纂,有了系统的规范内容和处罚规定,其发布程序也还没有非常典型地体现出皇权至上的性质,只是一种军事性命令的发布; 到《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政权己经有了相当的封建化。元世祖开始弃用金代的制度,系统制定元朝法律,其制定和颁布程序中皇权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在规范内容上也开始尝试对政制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最后到《至元新格》已经初具封建法律的各种特征。
(2)元政权前中期。即元朝建立统一中原政权之后,系统开始本朝法律制度创建的时期。这一时期是元代立法的主要时期,立法活动比较频繁、立法成果对该朝影响也较大。主要到元英宗时期为止。
①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风宪宏纲》和((大元通制》。此外,虽然《元典章》不是统一由朝廷制定、颁布的法典,但是其经过中书省的审查批准之后施行于全国,所以实际上也可以算是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果。
②这一时期,元代立法活动比较突出地体现出系统封建化和汉化的过程,并集中体现为元英宗时期的《大元通制》,其在体例上仿照唐宋,为二十篇,在制度上规定了五服、十恶和封建五等刑罚制度。这一时期是元朝最重要的立法时期。
(3)元朝后期,即元英宗之后到元顺帝。这一时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元政权的统治发生危机,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只有元顺帝时期有一次系统编纂法典的活动,即《至正条格》的编纂活动。但是由于不具备法典实施的社会环境,虽然予以颁布,但始终也没有真正施行。
7. 简述清代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单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答案】对于蒙古、藏、回、苗等少数民族暨边疆地区,清王朝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成功的民族政策和法制。
(1)蒙古族
蒙古族是北方及西北最强大的少数民族,是清王朝的统治盟友。清朝统治者历来均把与蒙古结盟作为自己统治的基础。早在皇太极时期,就曾向内外蒙古宣布《盛京定例》。
嘉庆十六年(1811年)主管蒙古等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奏请续修,改称《理藩院则例》,当时又称“蒙古律”、“蒙古例”。这是关于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的一般法,规定了蒙地的盟、旗制度以及设官袭爵、职守、边防、法制、朝勤等等制度。
(2)西藏地区
对于西藏地区,雍正初年即派有驻藏大臣协助统治; 乾隆初年确立了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
体制,颁布了《钦定西藏章程》,不久又修订为《西藏通制》。
《西藏通制》规定“西藏设驻扎大臣二人,办理前后藏一切事务”,其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 西藏对外事务由驻藏大臣负责; 设立金瓶掣签制度决定达赖和班禅灵童转世继位,由驻藏大臣亲自主持仪式,并奏请皇帝批准。此外还有关于西藏的((禁约十二事》。
(3)青海地区
青海地区在清代为蒙古族、藏族聚居地区,雍正初设置西宁办事大臣。后“从蒙古例内摘选番民易犯条款”,编成《番例》,又称《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该例完全脱胎于《蒙古例》,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
(4)新疆地区
新疆在光绪以前称为回疆,因为该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人民信奉伊斯兰教。乾隆时设伊犁将军为回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嘉庆年间制定了《回疆则例》作为管理回疆地区的特别法规。
(5)西南地区
对于西南地区的苗、瑶、彝、藏、侗等少数民族,清朝主要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逐渐废除土司、改派流官即国家统一体制的官吏治理。因清朝习惯于将以贵州为中心的少数民族地区称为“苗疆”,故在《大清律例》中增列了关于苗疆地区的十余条“苗例”。
为推行“改土归流”,雍正初年还在苗疆地区颁行了《保甲条例》。乾隆年间还对苗地颁布了《苗疆事宜》、《苗汉杂居章程》、《苗疆善后事宜》、《苗犯处分例》等特别法令。
(6)台湾地区
对于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理问题,清朝也订有特别法规。如乾隆二年(1737年)颁布《台湾善后事宜》,禁止汉民侵占或购买“番地”。乾隆十一年(1746年)颁布的《占地民番事宜》又重申此禁。此外,《大清律》中有多条关于台湾地区番蛮犯罪案件的特殊“条例”。
三、论述题
8. 请简要论述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变迁。
【答案】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历史变化过程。
(1)在汉代建立初期总结秦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时,将其灭亡的原因之一总结为没有实行分封制,从而缺少同姓子弟对中央政权的拱卫。所以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汉朝初期实行了郡县制和封国制并存的地方行政体制。
但是汉代的地方封国制和周代实行的地方分封不同。吸取周代地方分封体制中,地方诸侯权力坐大、最终演变为春秋战国战乱状沉的经验教训,汉朝从一开始对地方封国的诸侯控制就较严。主要表现造以下方面:
①从政治上对异姓王进行削弱和打击。
②从制度上对封国任命官员的人事权力,各封国的傅相等重要官员都由中央派遣和任命,监督地方诸侯行为,直接向中央进行报告。③禁止地方诸侯之间相互勾结。
④从政治指导思想上,汉武帝时期开始系统地以思想统一为工具,强化中央皇权至上的理念。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