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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2.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3.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4. 告勃

【答案】汉代的起诉叫“告勃”,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幼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与缺陷。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其立宪活动产生了两个宪法性文件,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而独立,先后组织都督府或称军政府,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1911年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上,推选江苏省代表雷奋、马君武、湖北代表王正廷三人为起草员,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该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于即日宣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_十一条,其特点是:

a.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b. 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c.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而展开的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在孙中山提出辞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之际颁布的。这一阶级斗争形势、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了《临时约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有一些限制临时大总统权力的条文,如: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独裁;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

其主要内容包括:

a.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b.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c.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d.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e.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f.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2)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缺陷: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先天具有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决定了其带有一些根本性的局限和缺陷。 ①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来说,它的制定缺乏民意基础,只有少数革命者的愿望的反映。由于其缺乏民意基础,因而它体现的原则与精神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而难以实现。同时,山于参议员和临时大总统均非民选产生,其产生程序本身就不符合民主原则,这样也就没有给公民提供参政的渠道,从而使它未能为中国提供真正的民主蓝图。

②就《临时约法》来讲,也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对帝国主义侵略本质认识不清,存在着幻想与畏惧,因而没有正面反帝的明确规定。由于与中国封建主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没有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然而,不解决近代中国社会两大矛盾: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的矛盾,人民大众与封建主义的矛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6.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变迁和审判制度的变化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的变迁

①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机关发生变化。

a. 受到三省制初步形成的影响,虽然大部分政权仍沿袭传统三公九卿体制下以“廷尉”主管司法事务,但是中央门下、尚书和中书三省的地位提高,使廷尉所属的九卿地位不断下降; 最终,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扩充其职属机构,设卿、少卿、丛等为主官,其下再设属官,主管审判。

b. 尚书省地位的提高,其下设有专司司法行政和管理刑狱事务的属官,曹魏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以及比部郎,晋代为三公尚书、后改为吏部尚书,尚书省下这种职官机构是刑部的前身; 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了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主管职权开始分离的体制雏形,中央司法事务的主管机关这种变化,是司法机构的一种完善和分工严密化的表现。

②这一时期仍然沿袭司法与行政权合一的体制,但是具体的权力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 a. 受到东汉末年刺史地位提高的影响,确立了州、郡、县三级司法的体制;

b. 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结的案件规定细化,曹魏开始对县一级的审判权开始进行限制,不再有权审结死刑案件,判处重刑的案犯都要报郡一级进行查验; 南朝刘宋更是规定要求县级审判的案件一律要交送郡进行复审。

(2)审判制度的变化

①对当事人的诉权有所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在押犯的诉权限制; 晋代规定囚徒诬告的要连坐亲属,北齐更是直接禁止囚犯告诉。

②直诉制度系统确立。直诉,即不按审级、直接向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告诉,一般表现为向皇帝上书等,周代的路鼓、肺石制度即为其起源; 到西晋,晋武帝设登闻鼓,正式将直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该制度对皇帝直接干预司法和监督地方司法状况都有重要意义。

③死刑复核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了表示恤刑和“德政”,并且加强对下级司法状况的监督,曹魏开始形成死刑复核制度,判处死刑的要求一律报请皇帝进行最后决断,死刑的决定权从此为皇帝所独占。

④确立专门的刑讯制度,南朝梁有“测罚”之法,陈有“测立”酷刑,均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专门立法。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以皇权的加强为总体特征,兼有恤刑的制度以体现儒家的“仁政”思想。

三、论述题

7.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是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方针的?

【答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总方针,在此一时期内,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法律也在诸多方面体现了该总方针:

(1)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①关于政权性质的规定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有如下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第五条); “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产”(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