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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2.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七出”、“三不去”

【答案】(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力一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一匕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②淫,指女方不守贞节,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③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④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裨。

⑤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⑥口舌,又称“多言’夕,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⑦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

未经丈夫许可不得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体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我国西周时期的一项婚姻制度。即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体弃妻子:

①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②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夫家贫苦,后来发达。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4.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二、简答题

5. 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自商鞍变法后,秦王朝坚定不移地将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并且又结合一些阴阳五行家的学说。其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断于法”

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实际上强调的是对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有善行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宕不赦。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僧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2)法律必须公开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后来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咸知所避”,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在巡视各地时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在立法上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3)轻罪重刑

“重其轻者”,就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 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 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达到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众的,并对之后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均有很大影响。

6. 请简要陈述汉朝法律对商人地位的规定。

【答案】(1)汉朝推行“重农抑商”,对商人采取歧视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商人多因货物流通而非定居一所,不利于国家进行户籍登记管理。

②按照汉朝早期的黄老思想中的道家“愚民政策”以及儒家精神对个人以敦厚、淳朴以及“重义轻利”为道德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商人“重利轻义”、巧言令色。

③汉初经历了长期的战争要休养生息,加上中国自古是农业文明,强调农业,认为商业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属于“末业”。

④封建统治者认为商人不事生产,只通过货物流通而致富,引起了贫富分化,并且这种富庶和身份等级关系脱节,破坏了身份等级体系,是构成纷争和动乱的根源之一。

(2)汉朝在法律上对商人的地位一般有以下的特殊规定:

①商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平民,但是和其他平民分开登记管理,称为“市籍”,根据这种户籍,商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表现在为官资格、占有田地资格和穿衣、乘车等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的限制。

商人不但不能为官,三代以内有“市籍”其子弟也不能为官。同时,禁止商人参与土地交易。此外,汉初对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予以限制:“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贾人勿得衣锦绣……乘骑马”。

②对商人的特殊打压政策,表现在:缴纳算赋时,商人要加倍缴纳; 在征发摇役时,市籍者是首先征发的对象; 商人子弟不能为官。

③汉武帝时期强行要求商人申报财产以征收税赋,为了防止和打击虚报和瞒报财产的商人行为,发布了“告:络令”,奖励人们告发瞒报财产的商贾,告发得实的,可以获得被举报者一半的财产。

这些规定都使得商人成为汉朝平民中一个特殊的阶层。

三、论述题

7. 为什么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工农劳苦大众愿望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党在革命时期制定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之所以称其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工农劳苦大众愿望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该法规定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

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