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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

(4)在防卫对象上,

(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转化犯。

【答案】关于转化犯,具体表述如下:

(1)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转化犯有以下类型:

①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③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④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⑤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⑥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

⑦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抢劫罪。

3. 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答案】(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相同之处

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 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分裂国家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背叛国家罪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4.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二者在主体,客体等方面都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作为不同的罪名,更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 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2)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 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

(3)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盗窃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5.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

特征表现在: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所以在实务中对事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①重婚者。“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以及事实婚姻关系。

②相婚者。“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仍可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是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女昏罪。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①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②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6. 司法解释及其溯及力。

【答案】(1)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应及于法律的试行期间。

①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