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1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2.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3.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4.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5.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
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6.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7. 合同诈骗罪
【答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8. 询私枉法罪
【答案】拘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9. 侵犯著作权罪
【答案】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10.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
11.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1)实行行为的着手,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此处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预备行为的结束。
犯罪预各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①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一般对此不做刑法评价。刑法处罚的预备行为很少。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正式开始,其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罚。 ②预备行为的时间可以长也可以短,某些情况下该预备行为很难表露出犯罪的意图。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不同,其清楚的表明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且该着手仅仅只是一个时间点,很难阻止。
12.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是什么? 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为单位。单位的类型和单位的特征都是积极地说明单位具有犯罪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单位罪过。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故意。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单位与自然人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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