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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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 2 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二) . 10 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80国际法学专业笔试(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三) . 17
一、概念题
1. 强制许可原则
【答案】强制许可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凡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权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和标记。
2. 法律规避
【答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膺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违法或脱法行为。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3. 平行管辖
【答案】平行管辖又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平行管辖多适用于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政治利益关系不大,但连结因素又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连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而且连结因素往往在两个以上,其中既有在内国的,也有在外国的,可由原告选择其一向内国或向外国法院起诉。
4. 域外取证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在国外提取有关证据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作证,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5. 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 法院地法
【答案】法院地法(LEX FORI)是系属公式的一种,是指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如:①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没有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规定的条文时; ②识别依据; ③被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违反了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时。
二、简答题
7.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有关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便随之产生。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依当事人属人法解决。由于各国对属人法理解的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不同的规定。分别以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作为其准据法。
①主张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理由有:
a. 不问当事人的国籍如何,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比较合乎内、外国人平等原则。
b. 住所是由个人的自由意思而设立的,表明他愿意遵守住所地的法律。
c. 住所是个人永久所在地,亦是个人利益的中心基地,故以住所地法决定人的行为能力比较合理。
d. 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当事人具有多重国籍或无国籍,多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因此,以住所地法决定人的行为能力比较方便。
e. 在复合法域国家内,欲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常不可能,故以住所地法决定人的行为能力较为妥善。
f. 在外国人移入居住众多的国家,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较能保证内国的利益。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②主张以本国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理由有:
a. 各国法律皆采取成年制度决定人的行为能力,而人的成年年龄与人身发育状况有很大关系,人的发育状况又是各国的人种、气候、风土等自然环境决定的。所以,以本国法作为决定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最为合理;
b. 当事人与国籍的关系最密切,且不易变更,故以本国法作为准据法较为妥善;
c.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虽有时发生,但不如复数住所或无住所问题那么多,况且,关于住所和居所的观念,各国并不一致且不确定;
d. 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是尊重当事人所属国的主权。
目前,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③以属人法作为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对于保护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是很适合的。但严格适用属人法原则,有时也会损害内国交易的安全,不少国家对属人法的适用都有一定的限制。
④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
a.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 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⑤我国立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8. 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答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膺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因为有的国家只承认规避内国法为法律规避,而有的国家把规避外国法也视为法律规避。
(的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厚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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