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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Proper law of Contract

【答案】Proper law of Contract即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法学家戴赛创立、莫里斯予以完善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一,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适应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2. 静态连结点

【答案】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由于静态连结点是不变的,故便于据此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3. 指示提单

【答案】指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按照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有“凭某人指示”字样,或仅填有“凭指定”字样的提单。前者叫做凭特定人指示提单,后者叫做空白抬头空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方式将它转让给第三者,无须取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认可,买方乐于接受这种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使用得最为普遍。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域。②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即有形动产。③合同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常涉及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

5. 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基于属人管辖,国家不仅有权要求其境内的本国人服从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还可依法拒绝本国人的出境要求,对犯罪的本国人不采取驱逐出境措施并可拒绝引渡给外国进行审判和处罚。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

6. 临时仲裁

【答案】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依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种仲裁类别,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在临时仲裁中,仲裁员自己既是仲裁管理人又是秘书,开庭时间和地点都由自己确定,并由自己同当事人保持联系。仲裁庭的仲裁员来自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待处理完争议后,仲裁庭即告解散。因此,临时仲裁具有灵活、费用低、速度快、程序简便的优点。

二、简答题

7.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种?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哪种模式?

【答案】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主要有: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这一模式的典范。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规中以专章或专篇的形式较为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与前一种立法模式相比,这种立法模式显然是个进步。原来一些曾经采用前一种模式的国家如希腊,后来在修订民法典时纷纷采用这种模式。

(3)单行立法式或法典式,即采用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该模式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的颁布为标志,该模式表明了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进步和成熟。单行立法式或法典式是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和发展趋势。

我国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开始采用单行方法模式。

8. 判断:在英美普通法国家里,不存在查明外国法律的问题。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的刊载有关法律内容的权威文件,也可请专家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所应适用的外国法有一致理解,双方可向法院提出一项协议声明,法官就据此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不必再用其他方式证明,即使当事人对外国法的共同理解是错误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议,则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9. 判断:法律规避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答案】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在国内法上,法律规避行为自然是非法的,并应受到制裁。

(2)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既涉及被规避的法律,又涉及行为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客观事实的行为和因此而成立的法律关系; 被规避的法律有时是内国法,有时是外国法。因此,有关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着较大分歧。德国的韦希特尔、法国的魏斯等承认规避外国法的效力,而法国学者巴丹和巴迪福等欧洲大陆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损害了冲突规范及其指定的准据法的威信,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只要不存在其他相反的解释,就不应承认其效力。而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否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效力,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效力不作规定。

(3)我国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是否有效也未作规定,依我国多数学者的意见,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首先,规避本国法一律无效。其次,对规避外国法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应该认为规避行为无效; 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反动的规定,则应认定该规避行为有效。

10.“传统的、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法律争议的国家的法律与争议存在‘最适当’的联系。……古典学派暗含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适当的国家的法律就是适当的法律。在这种思想背景中,‘适当性’既非依据准据法的内容来界定,也非依据准据法所提供的解决方法的质量来界定,却依据地理意义上或场所意义上的术语来界定。”「摘自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 (2000)]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评析上述观点。

【答案】上述说法表述了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

(1)“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内容,参见论述题第1题答案。

(2)在我国,最密切联系说是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很容易受限于它的字面意思。对最密切联系说的一种认识就是最密切联系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用主观的灵活的系属来代替原来固定的僵硬的系属。最密切联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①最密切联系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当法官面临着此国法律和彼国法律适用选择时,做出选择的依据,但是它不是判决的依据。

②最密切联系因素是在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连结因素中,按照一定的政策、利益和价值做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的运用自产生开始就不是独立运用的,富德法官是在分析了案件是否存在真实冲突的基础之后适用“重力中心地”的,这种真实冲突就是两个不同国家或不同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