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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大学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平行管辖

【答案】平行管辖又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平行管辖多适用于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政治利益关系不大,但连结因素又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连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而且连结因素往往在两个以上,其中既有在内国的,也有在外国的,可由原告选择其一向内国或向外国法院起诉。

2.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3.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联系在于两种冲突规范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或连结点,并同时指向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二者的区别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只能在几个系属指向的几个法律中选择其一,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则对儿个系属指向的儿个法律必须重叠适用。

4. 间接反致

【答案】间接反致是反致制度的类别之一,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5. 系属公式

【答案】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冲突原则”、“准

据法表述公式”等,它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原则的公式化概括。在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中,某些传统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因具有稳定、普遍、典型的性质,因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它们实际上具有冲突法要素和原则的意义。由于单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仅具有具体而确定的含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实际上是对双边冲突规范的组合运用,因此仅双边冲突规范的某些固定系属具有原则性意义,被称为系属公式。

6. 域外取证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在国外提取有关证据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作证,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二、简答题

7. Please explain and comment on the Theory of Vested Rights.

【答案】V ested Rights即“既得权说”。

(1)“既得权说”的内容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赛在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一书中,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认为:

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小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

②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

③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他的第三原则); ④他还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他的第四原则)。

这就是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 ofVested Rights)。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己取得的权利。

(2)“既得权说”的影响和评价

①戴赛的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不幸的是,

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许多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依戴赛所说的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英国学者戚希尔原来拥护既得权说,他后来放弃了这种观点,并转而对它进行批判,他曾说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就连戴赛所著《冲突法》,在1949年第6版中,修订者已对该原则加以修改,而1967年第8版己将它完全删去。

②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戴赛的学说曾得到许多国家法学家的拥护。美国的比尔主持编写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就把这个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他认为:“当法律产生一个权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成了一个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许多地方得到承认。”就是在现在,保护既得权,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仍然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

8. 判断: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包含一系列统一冲突规范。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由意大利政府发起成立的一个旨在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私法领域实体法的统一工作,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草案,内容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代理、民事责任等许多方面。其中,该组织主持起草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两个公约一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法公约》在1964年的海牙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两个公约为后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与通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该组织制定的主要为私法领域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而非统一冲突规范。

9. 判断: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组织,小是国家司法机关,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明确承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赋予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我国《仲裁法》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答案】(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这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它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