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53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区别制
【答案】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制度之一,由意大利学者巴尔特提出,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在19世纪己成为主导地位的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即使到现在仍为英美法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区别制。
2. 系属公式
【答案】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冲突原则”、“准据法表述公式”等,它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原则的公式化概括。在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中,某些传统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因具有稳定、普遍、典型的性质,因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它们实际上具有冲突法要素和原则的意义。由于单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仅具有具体而确定的含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实际上是对双边冲突规范的组合运用,因此仅双边冲突规范的某些固定系属具有原则性意义,被称为系属公式。
3. 司法豁免权
【答案】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非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具体而言,它包括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三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根据互惠对等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来商讨司法豁免权问题,以确定有关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除非存在相反的条约规定,国际社会的做法一般都是原则上给予或承认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兔权。
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 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5.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
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6. 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依照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仟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地位不一样。在依法仲裁中,他们地位是裁判者,判断是非的中立者; 而在友好仲裁中,他们是协调者,更类似于调解员; ②适用法律规则不同。仲裁员或仲裁庭在审理实体问题时,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则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或在当事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总之要以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实体法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是否进行友好仲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地法的许可。未经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得采用友好仲裁,同时,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不得不受仲裁地法的制约,如果仲裁地法不允许友好仲裁,就不得适用。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友好仲裁,必须考虑到仲裁地法的规定。
二、简答题
7. 扼要比较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异同。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援引指定的外国法,如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有碍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拒绝适用所指定的外国法。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假的连结点的某一具体事实,以避开原来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的行为。
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规避法院地国的强制性法律。一国的强制性法律往往属于该国的公共秩序范畴,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理由或直接为了维护本国公共秩序,都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维护本国强行法的效力出发,法律规避可以视为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个特殊部分。但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不能等同,它们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问题。
(1)起因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与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 法律规避是基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
(2)行为的性质不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 而进行法律规避则是一种私人行为。
(3)后果不同。由于公共秩序保留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不仅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外国法的目的不能达到,他还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8. 试述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①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涉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①涉外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法律的,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②如果合同明显地表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上述规定的法律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人民法院应该适用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国际条约
1980年《民法通则》第142务第2款规定:“中华人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9. 什么是国际私法上的准据法,它有哪些特点?
【答案】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从准据法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一国法律可以分为程序法、冲突法和实体法,但只有实体法才有可能成为准据法,因为冲突规范之所以要援用准据法,是因为只有它才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国法院在接受反致、转致时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就不能被称为准据法。
①对于国际统一实体法能否成为准据法,我国学术界以前是有不同看法的,现在基本上都认为国际统一实体法也可以成为准据法。因为国际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国际条约而言,如果不是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它就不是准据法。但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