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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815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辨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而社会主义法则是最后一种法的历史类型。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一定的法的历史类型,是同一定的国家历史类型以及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相适应的。

(2)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基本社会形态。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这也是同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而同后来的四种基本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叩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历史发展来考察,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大体上代表了法的四个发展阶段。它们在人类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时问有先有后,依次更替。

所以,题干中的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的表述是错误的。原始社会并没有法律,也没有出现过法律,这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

2. 论人权的价值。

【答案】肯定人的价值的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抹杀人的价值的常用方法是否定、剥夺、压制或践踏人的人权。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总是以利己的、自私的方式存在着。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并不必然产生人对私利无限膨胀的结果,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

人权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一种利益如果是有害于人的,那么它不表现为人权,而表现为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人权却是人对于利益的普遍性要求。

(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权的“无害于人”的道德要求,可以换言为“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善待者的主体首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

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去善待它的公民。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对应着秩序,和平排拒暴力,人权有着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平等待人。

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它们分别指向自己、国家和社会。在关系中概括人权的性质,可以看出,人权具有利己性、批判性和求同性。

3. 论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答案】(1)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概述

①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主要包括:

①判例地位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小存在判例法; 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②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③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a. 注重的法律。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b. 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 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 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

d. 法官的作用和地位。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

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

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④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a.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b.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二、案例题

4. 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1⑦. ⑨⑩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

据悉,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一年来,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官办案更加透明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上诉的少了,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现象基本杜绝。

【答案】(1)先例判决制度的概念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仟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它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原区法院勇于开拓,尝试了“先例判决”的实践。这一尝试吸收了英美国家判例法制度中合理的法治内核,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十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2)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①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立法必须能够适用于相应的多种复杂的实际情况,其内容往往有一定的甚至高度的概括性,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含义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不同的意义。由于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不同,对于同样的问题就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结果最直接、最突出地表现了司法标准的混乱。无论这种混乱是否出于不良的动机,至少在客观上表现了司法不公。但是,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只要作为先例的判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在此后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