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7国际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世界人权宣言
【答案】为了进一步闻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3.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4.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5. 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6.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二、简答题
7. 简述营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的营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和紧急或非预定地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该国应命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8. 简述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式。
【答案】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家领土争端的力一法有强制的力一法和非强制的方法。
(1)强制方法
①反报,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②报复,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小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小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③平时封锁,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④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2)非强制的方法
非强制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可以分为政治性方法和法律性方法。政治性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法律的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①谈判与协商,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谈判与协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大量的国际争端都是通过当事国直接进行谈判和协商解决的。
②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③调停,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提供开始或者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还主持、参加谈判,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④调查,指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⑤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⑥仲栽又称公断,此处特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栽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⑦司法解决,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9. 试述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答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通例之证明”即构成国际习惯的两个主要因素,具体包括:
(1)物质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指各国实在的、共同或相近的行为和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
(2)心理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主观因素,指各国在行为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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