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某教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效力之异”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之进行分析。
【答案】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狄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从范围上看,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
(3)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内容和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并非“无效力之异”。
①就内容而言,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
②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行政法规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2. 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如果法律是邪恶的,是否值得遵守? 理由是什么?
【答案】(1)遵守法律的根据和理由
①守法是法的要求
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要求这样,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
契约履行的准则。因此,人们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觉地履行契约,遵守法律。
③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制裁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法是由制裁支持的。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因此,惧怕法律的制裁也就成了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
④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社会是由无数互相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从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守法的强大压力。守法的压力与社会机制是密切关联的,如果一种社会分配制度、社会合作机制是良性,那么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这种社会压力就会是有效的,反之则形成不了这种社会压力。
⑤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心理上的惯性问题涉及法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的习惯的问题。如果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和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会比那些小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
⑥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是道德的要求是解释人们为什么应当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即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应当肯定和强调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存在,这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法的道德要求。
(2)如果法是邪恶的,人们便没有遵守的义务
如果法律是邪恶的,是台仍要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争论的主要焦点。
①“恶法亦法”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奥斯丁提出的。其主张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人们就应该遵守之。这种思想也被二战时期纳粹所利用,制造了大量违背人性的法律,对人民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②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对于邪恶的法律,人们没有遵守的义务。这种观点在二战之后纽伦堡审判中针对纳粹党人提出的法律豁免权给予了否认。
③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体现,也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因此,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自由、平等、正义。因此,违背人性的邪恶的法律,人民没有遵守的义务。
3. 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谈谈你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内在独立价值的理解
【答案】正当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工具性价值往往指其在实现好结果如在形成一项表达民意的立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或公正的司法判决方面的有用和有效,这种下具性价值还可细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前者如实现效率、增进福利等,后者如发现真实、解决争端、恢复秩序、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公正、提升法律权威等。内在的独立价值根本上指的是由马修所阐发的“尊严价值”。
在统合的意义上,可将正当程序的主要价值概括如下:
(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这包含三层意思:①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如立法对民意的体现、对社会生活需求的满足、对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 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意见和主张的考虑、对秩序的维护、对效率的促进; 司法判决对真实的发现、对纠纷的解决、对违法的惩治、对秩序的恢复、对权利的补救、对正义的实现等。②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③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
(2)增进效益和福利
一个能够保证充分参与、对等、中立、理性交涉、自治和及时终结性的正当程序,可在限制态意的同时提供理性选择的自由和纠错的可能,故而可在最少“直接耗费”的条件下将“错误耗费”降到最低,使得冲突的解决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有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在经由正当程序产生的决定可以获得较高认同和接受的意义上,正当程序所促进的效益不止是经济的,也是社会的。
(3)限制权力悠意以保障权利
正当程序内在地具有通过分权限制权力悠意的特性:对立面的设置、角色的分派、程序的分化和中立以及由它们所带来的功能自治,是一种决定权分散的权力牵制结构; 程序的公开、理性、当事人在信息对等基础上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进行制约的力量。程序对权力态意的限制并不以对自由选择的排斥为代价,相反,正当程序既限制态意又不排斥理性自由选择,在保障参与性程序权利实现的同时也使实体权利实现获得最大可能,因应了现代法治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需求,也是程序控权在当代己成实体控权模式之外一种重要模式的缘由。
(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做出的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在正当程序得以实施的前提下,程序确实能够发挥赋予决定结果以正当性的作用。这包括:一方面使蒙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这不是来自决定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 另一方面过程本身的直观公正对社会整休也产生正当化效果,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之意。不仅如此,一个充分参与、理性交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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