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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812专业二(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2. 民事义务

【答案】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民事义务的含义阐释如下:①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②民事义务的作用方式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即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③民事义务的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 ②从合同义务; ③附随义务; ④不真正义务。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己死亡的事实。②期限不同。宣告失踪所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一般要短于宣告死亡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

4.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

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简答题

5.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做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二者确认的标准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能否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还受自然人的年龄和认知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权利能力在于确认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在于确认民事主体能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6. 比较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

【答案】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在规范功能上

侵权行为的规范功能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不当得利则在于不使受益人获取非法利益。

(2)在法律要件上

①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须受有利益,而侵权行为则不问加害人获益与否。

②在因果联系要件上,不当得利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而侵权行为则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③在主观要件上,侵权行为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不当得利则不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

(3)在法律效果上

加害人的债务为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而受益人的债务则只须返还所受利益。两项债务的主题并不相同,数量自然也小同。

三、案例分析题

7.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 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 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己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 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o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 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

问:

(1)我国现行立法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请阐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

(2)基于该制度,李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李娟请求张梅返还其电脑A ,张梅是否有权拒绝? 请说明理由。

【答案】(1)我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①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

②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①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张梅作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完成交付,此时,张梅是电脑A 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拒绝李娟的返还请求。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李娟与王芳之间于2007年9月1日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且为无偿保管合同。王芳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王芳违反了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