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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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 .. 23
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 .. 33
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 .. 41
一、名词解释
1.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2.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3. 提刑按察使
【答案】明朝沿袭元朝行省一级建制,在省一级设提刑按察使,专管一省司法刑狱事务。既有权监察府、县级官员审判案件的职务履行,对其不当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予以纠勃,也有权对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根据禁止越级诉讼的规定,府一级有权审决徒刑案件,所以实际上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本身没有审结案件的权力,只有对下级政权审理的案件子以核查或重审的权力。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根据府一级的审理,提刑按察使只有权力进行审查,但要报请刑部作出终审判决,无权由其进行审决。
4.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5.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6.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7. “七出”、“三不去”
【答案】(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力一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一匕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②淫,指女方不守贞节,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③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④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裨。
⑤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⑥口舌,又称“多言’夕,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⑦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体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我国西周时期的一项婚姻制度。即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体弃妻子:
①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②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夫家贫苦,后来发达。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8.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简答题
9. 简述汉代的诉讼程序。
【答案】汉代诉讼程序大致如下:
(1)告幼。汉代的起诉叫“告勃”,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2)逮捕和羁押。官府接到告勤,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汉律对不同身份的人在逮捕和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府告幼,即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于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有罪先请”。他们即使被批准逮捕,也不施加刑械,以示宽容。
(3)审理和判决。汉律有“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封建官吏为获取口供,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复审,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读鞠”。
(4)上书复审。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5)执行。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之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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