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
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3.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4. 三复奏
【答案】“三复奏”是我国唐朝时期关于死刑的一种复核制度。唐朝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死刑复奏制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5.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6. 留养承嗣
【答案】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7. 内服、外服
【答案】这是对商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两个地域范围的描述。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裴,又称为“内服”; 而分封于其他氏族国家的称为“外服”,由其他诸侯国统辖,商王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内服和外服根据宗法制原则相联系,最终建立起商王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结构。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其统治者都实行世袭制度。
8.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二、简答题
9.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改革旧的诉讼审判原则与制度,使之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结晶,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移植外国先进法制的积极结果,是中国旧的传统司法制度的解体、近代新的司法制度的开创与发展,是20世纪清末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篇章。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1)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2)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4)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
(5)罪人不李,反对株连;
(6)公开审判;
(7)律师辩护制度;
(8)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10.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的得与失。
【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这个时期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又陆续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但是其立法尚未完全克服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如土地法中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刑事法规中搞肃反扩大化的政策等。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此时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作用的施政纲领,规定了根据地政权的基本任务、奋斗日标和各项基本政策。由于立法原则是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产生的,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因此法律比较成熟,基本上没有出现全局性左或右的失误。
(3)人民民主政府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各解放区分别制定了在当时具有根本大法作用的施政纲领。土地立法方面,规定没收的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在刑事立法方面,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打击锋芒。还制定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各种法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萌芽,虽有一些不足和错误,但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打下了基础。
11.简述秦代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答案】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机构设置
①中央机构: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
“三公”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
a. 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b. 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执掌军政;
c. 御史大夫是皿相之副,掌管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兼理监察。
三公之下是“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职官和机构。
a. 奉常,掌宗庙礼仪;
b. 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
c. 尉卫,掌宫廷警卫;
d. 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e. 廷尉,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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