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2.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3. 公羊三世说
【答案】“公羊三世说”认为人类社会是沿着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顺次进化的过程。《春秋公羊传》说,孔子写《春秋》,“所见异辞,三世说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19世纪末,康有为明确地把“公羊”的“三世’,、《礼记·礼运》的“小康’,、“大同”与近代进化论思想融合在一起,系统地提出了“三世”说历史进化论。
它的基本思想是:①人类社会是变易和进化的。②社会历史进化是沿着据乱世一一升平世一一太平世的轨道,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一世比一世文明进步,进而达到“太平大同”这一人类最美满极乐的世界。③“三世”进化是和平的、循序渐进的,不能踉等。④这种“三世”进化之义,是孔子所规定的。
康有为的这一学说打破了“天不变,道亦不变”论,也否定了历史循环论,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它强调社会历史的和平渐进,反对革命突变,又极力神化孔子,因而带有神秘主义色彩,后来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孙中山等人的批判。
4.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
《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5.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答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指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来的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施政纲领》的意义在于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6. “天讨”与“天罚”
【答案】“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他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为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7.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卜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8. 改法为律
【答案】“改法为律”是商鞍变法中的对法律形式进行改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商靴在秦孝公下令求贤时,便携带着李怪的《法经》,入秦见孝公,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他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鞍改法为律,谓改李J 哩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从云梦出土的秦法律令文书看,除个别法令外,大多数皆以“律”为名,也说明商鞍改法为律的事实。商鞍在秦变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案】(1)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同时沿用民间习惯,但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①改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的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共五编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a. 第一编“总则”,1929年5月23日公布,规定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总的原则,下设“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六章。
b. 第二编“债”, 1929年11月23口公布,是关于债关系的法律规定,下设“通则”、“各种之债”二章。
c. 第三编“物权”, 1930年11月30日公布,规定对物的直接管理与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下设“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佃权”、“留置权”、“占有权”十章.
d. 第四编“亲属”,1930年12月26日公布,规定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下设“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七章。
e. 第五编“继承”,1930年12月26日公布,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亲属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下设“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三章。
10.皇帝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制度有哪些关键内容?
【答案】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确立了君主的皇帝名号以及皇帝集权专制体制。其内容包括:
(1)“皇帝”的名号
秦王赢政采上古“三皇”和“五帝”位号,创造了“皇帝”名号。从此,“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成为定制,一直沿用了两千余年。
(2)配套制度
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3)皇帝的权威
秦朝还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为联”,皇帝使用的词汇以及乘舆器物称谓都要赋予其独占的专用名词,任何人不得僧越,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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