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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2.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3. 郡县制

【答案】郡县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傣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4.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5.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

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6. 厂卫制度

【答案】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明成祖时“恐外官询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7.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8.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

【答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在其后的封建王朝中有细微的改变和完善,没有作出根本性改变。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结婚的基本原则和实质性条件,缺乏这三个基本原则,其婚姻无效,不为法律和社会所容许。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夕,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所生,为“嫡系”,其他妾腾所出,为“庶出”。正妻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好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

②“同姓不婚”

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结婚,下一代不强健,素质会下降,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可以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③“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需经过媒氏的中介。

(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①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及其精神

“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a. 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b. 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c. 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占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d. 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e. 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f. 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②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及其精神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a.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舅(公婆),去; 无了,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去; 口多言,去; 盗窃,去。“不顺姑舅(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为“不可共莱盛”,即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b. 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体妻。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10.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