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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3.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4.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5.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6.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7. 律

【答案】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律,均布也。”可见,律具有普遍性。律又被古人视为一种标准,以期达到“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目的。在适用法律以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的标准作用,所谓“一断以律”。由上不难看出,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唐代的律主要有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

8.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案】(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并由孙中山签署生效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一部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体现了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a.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 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便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了。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临时约法》首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其列举了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选举及被选举等多项权利。同时公民负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①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②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③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这也是革命党人为了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的法律防线,目的是为了因人置法,防止袁世凯的独裁。

10.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背景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此法分两编,总则编分12章,99条,分则编分35章,258条,共计35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2)主要内容包括:①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新刑法分则第一章首先规定“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一切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政治集团,尤其是工农群众的革命行为都要被判刑坐牢直至杀头。

②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妨害国交罪”规定:“私与外国战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友邦元首犯故意杀人罪者,处死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新《刑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指的是对外国元首的“故意伤害”以及“伤害”等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外妥协,所以,即使是反帝爱国的思想,也成了新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整个统治秩序,是这部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刑法分则对危害私人财产权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有12章,占分则全部35章的三分之一以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这些有关经济“犯罪”中列举的被“侵犯”的客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是指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然后才是一般人民群众的财产。

④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继承封建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维护家庭的等级尊卑关系,巩固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统治; 其二,保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新刑法甚至对强奸妇女和幼女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⑤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彻底消灭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新刑法中仿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