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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550法律硕士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2. 约会制度

【答案】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未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规定了约会制度。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3.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卜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5. 条法事类

【答案】南宋在救、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救的基础上,将救、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条法事类是宋朝时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救、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及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浮熙年间。当时因救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便将救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旧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

6.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7. 五权宪法

【答案】五权宪法是指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各县皆选出代表一名,组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夕,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8.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二、简答题

9. 什么是“八议”? 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什么?

【答案】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1)“八议”的内容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2)“八议”的实质

“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周有“刑不上大夫’夕,汉有“先请”之制,但未必己成完整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

开方便之门。晋时傅玄就曾指出:“八议”是“纵封采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

10.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

(1)“大夫’夕,泛指大夫以卜的贵族、官僚; “庶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2)“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之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僧越。

(3)“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兔的特权。

11.清律扼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案】清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一如历代封建王朝,顽固坚持压抑限制工商业的政策,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沿海地区特别是台湾海峡地区的抗清力量,朝廷曾颁“禁海令”。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斩,从而完全阻绝了海外贸易。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广州以外各口岸均奉令关闭。《大清律》中有惩处“违禁下海”行为的律文和许多条例。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收复台湾(郑氏政权归顺)后一度放宽海禁,海外贸易恢复较快,刺激了沿海工商业发展。但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再申海禁之令,禁止与南洋的贸易,沉重打击了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

(2)限制采矿业发展

清朝统治者认为开采(矿)一事危害巨大,因此决不应因“逐此末利”而使匪类“乌合于深山穷谷之中”。《户部则例》规定:开采商人须于地方官处登记,立下治安誓保书方可开采。若私自开采或采得铁矿擅卖,严加治罪。康熙年曾定例:“如有别州县民人结伙移境(采矿),聚至二十人以上”,重加惩处,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乾隆年间湖南地方政府曾颁令,开矿“只许雇觅本地人夫,毋得招集外来人民”。为了控制云南采铜收,清政府规定了官借工本、官收余铜的政策,甚至未借领工本的商人采获的铜也必须卖给官铜店。如有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

为抑制民间商业活动,清土朝广设钞关(税卡),重征商税。有偷越关卡及偷漏税者,客商依律治罪,地方官一并议处。《户部则例》还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仟官赔缴。”这促使各关卡税吏以增额课税掠夺为能事,肆意苛求。除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