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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以德配天

【答案】“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天命”可以转移; ②天命的转移以“德”为条件;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2.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3. 不敬、大不敬

【答案】汉武帝开始大力强化中央皇权,对于危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不敬”和“大不敬”这两个罪名就属于这种政策的体现,刑罚重至弃市,以刑罚的威}h}效果强化君主权威的至上性。

不敬,指违反君臣之礼、对皇帝轻蔑的行为,根据董仲舒所述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臣子对君主的礼仪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至关重要的内容; 因此如对皇帝有所不敬,要处以重刑。而在法律规定中,对“敬”的要求是很严的,即“不敬”包括言辞不当、接受皇帝诏书时的行为不当、对代表皇帝的使节接待礼仪不当等都属于对皇帝的不敬。

大不敬,指对宗庙、皇帝的名讳、使用的器物、己亡的父祖、宠信的亲信等有所非议或处置不当,对皇帝所用的器具、御药、御膳等有所怠慢或错误等行为。因为这些都在整体上体现了皇帝的权威,所以对其恭敬也是必要的。

4.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5.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6.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7. 阿党附益

【答案】“阿党”、“附益”实际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两个新罪名,都是用来打击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措施。“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诸侯犯罪,而由中央派到地方诸侯国的傅相不尽监督责任、不予检举,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和诸侯结党; “附益”指中央朝廷的大臣外附诸侯,为其在中央进行利益游说的行为。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中央集权,要处以重刑。

8. 《法经》

【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二、简答题

9. 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的得与失。

【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这个时期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又陆续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但是其立法尚未完全克服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如土地法中的“地

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刑事法规中搞肃反扩大化的政策等。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此时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作用的施政纲领,规定了根据地政权的基本任务、奋斗日标和各项基本政策。由于立法原则是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产生的,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因此法律比较成熟,基本上没有出现全局性左或右的失误。

(3)人民民主政府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各解放区分别制定了在当时具有根本大法作用的施政纲领。土地立法方面,规定没收的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在刑事立法方面,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打击锋芒。还制定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各种法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萌芽,虽有一些不足和错误,但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打下了基础。

10.简述宋代行政机构的设置。

【答案】宋初一改唐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的长官与宰相平级。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两府”。

(2)“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三司使”,总管国家政经。

(3)地方上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简称“四司”。路下为州,是路以下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州下为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最低的一级。

1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答案】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外还有誓、浩、命等王的命令。其中以“礼”为具体表现的周族习惯法占有相当的比重。

(1)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又称《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其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2)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迄今所知有《九刑》、《吕刑》。尤其是《吕刑》,其中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

(3)誓。即誓词,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如保存在《尚书》中的《牧誓》就是武王伐封前发布的誓词,首先列举了封王的罪状,要求兵士英勇杀敌,否则要处以死刑; 然后宣布了不杀商军投降兵士的纪律。

(4)浩。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尚书》有《大浩》,即是康叔就任前,周公代表成王所作的训诫。

(5)命。即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如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一惯用语“勿废肤命”之“命”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