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暂行新刑律
【答案】《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刑事法典。在隆礼、重法的思想指导下,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将《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共52条),作为民国的刑律颁布施行。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加以删除; 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封建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并取消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差距有所缩小,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2.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3. 《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4.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
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5.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6.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7.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8.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及其实质。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
①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②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③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④.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质
①《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核心,就是在“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总统个人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反对。
④蒋记《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则集中于总统。所以这部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夫集权。这部宪法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所以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10.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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