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法学812专业二(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3. 《开皇律》
【答案】《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答、杖、徒、流、死; 废除了连坐、车裂、袅首、鞭刑等; 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4. 宫刑
【答案】宫刑是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的一种刑罚方式。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标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幽其壁”,也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反映了奴隶制刑罚的严酷性。
5.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
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6. 见知故纵法
【答案】见知故纵法指如果有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纠举,则要处以刑罚。主要是适用于官员,同《沈命法》是为了强化官员对地方法制状况,尤其是盗贼、谋反等行为的监督责任,所以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认为不予纠举就是等同于故意放纵,要根据监临部主的监督责任处以连坐。该法律的目的是要形成监督网,从而强化皇权。
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8.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二、简答题
9. 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自商鞍变法后,秦王朝坚定不移地将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并且又结合一些阴阳五行家的学说。其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断于法”
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实际上强调的是对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有善行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宕不赦。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僧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2)法律必须公开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后来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咸知所避”,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在巡视各地时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在立法上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3)轻罪重刑
“重其轻者”,就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 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 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达到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众的,并对之后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均有很大影响。
10.皇帝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制度有哪些关键内容?
【答案】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确立了君主的皇帝名号以及皇帝集权专制体制。其内容包括:
(1)“皇帝”的名号
秦王赢政采上古“三皇”和“五帝”位号,创造了“皇帝”名号。从此,“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成为定制,一直沿用了两千余年。
(2)配套制度
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3)皇帝的权威
秦朝还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为联”,皇帝使用的词汇以及乘舆器物称谓都要赋予其独占的专用名词,任何人不得僧越,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乾纲独断”,一人独制天下。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祭祀等国家一切大权,最终无不由皇帝主宰,“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1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哪些保障人权财权的法规?
【答案】(1)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保障人权的法规
为了保障人权,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文》和《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主要内容是废除人口买卖契约,保护平民、华侨一体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2)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保障财产的法规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