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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3. 录囚

【答案】“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

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5.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6.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7. 张斐

【答案】张斐是魏末晋初人,西晋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刘颂同时。晋武帝时任明法椽,曾为西晋《泰始律》作过注解。著有《律解》(二十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均己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他注《泰始律》后所上《注律表》。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后世所沿用,常以“晋世张杜律”、“张杜之律”并称。

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①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礼,这表现在晋律的体例上。②关于《刑名》的性质与作用。认为《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因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是总的指导原则,而其余各篇则是《刑名》的具体运用。③立法必须以“理直刑正”为原则。“理直”即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刑正”即合乎封建法制原则,有罪必罚,罪刑相当。他认为,要使法律达到“理直刑正”,就应准确、简明、扼要,宽严适中。

8.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二、简答题

9. 试列举西汉中期为了打击诸侯势力而颁布的法律。

【答案】由于汉中期诸侯王实力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与中央对抗的割据势力,并最终酿成“七国之乱”,因此汉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诸侯势力的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1)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2)《酣金律》,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3)《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10.简述明代法外司法的种种表现。

【答案】明代法外司法的具体表现如下:

(1)厂卫干预司法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

①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卫,即锦衣卫,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厂卫的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

②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它所派出的密探遍布全国,无论官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内。厂卫有权“突人执讯之”,可以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受法律约束。

③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官府会审狱案和锦衣卫北镇抚司拷讯重囚,厂卫都要派人监视,称为“听记”。厂卫还可随时到各官府、各城门访缉、查讯,称为“坐记”。明代还形成了宦官审讯录囚制度。凡遇大审录囚,大理寺要张黄盖,设三尺高坛,太监居中而坐,中央三法司的官员只能坐在左右,而其他官吏则只能侧立一旁。审判活动完全受主审的司礼太监的操纵。

④厂卫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假造证据、严刑逼供。甚至是皇帝交办的诏狱也由宦官审理。

⑤厂卫和镇抚司所使用的刑罚也大多是法外之刑,异常残忍。

(2)明《大浩》的编纂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了整顿吏治,警戒臣民,扭转世风,朱元璋还亲自编纂并先后颁布了《御制大浩》、《御制大浩续编》、《御制大浩二编》和《大浩武臣》等四编《大浩》。浩文共有236个条目。由于它是御制圣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明《大浩》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害民豪强,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明《大浩》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

(3)申明亭的出现

明朝还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曹老里准受于本亭剖理。”明朝规定,一般户婚官司必先诉于里甲,不决,再诉于县官。不经里甲裁决,直接诉于州县者还要按超诉处理。申明亭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