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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2.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3.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5. 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

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承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6.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7. 至元新格

【答案】《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8.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二、简答题

9. 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答案】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皇帝的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小敬、大不敬、阑人宫殿门、废格诏书等,对这些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

(2)颁布特别法限制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主要包括: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力一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3)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通行饮食等罪名及相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的政治反抗。此外为了强化官吏镇压民众的职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4)宣扬并维护家国一体,忠君孝亲。汉律把“盗贼’夕、“群盗”与杀父母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

10.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自商鞍变法后,秦王朝坚定不移地将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并且又结合一些阴阳五行家的学说。其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断于法”

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实际上强调的是对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有善行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宕不赦。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僧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2)法律必须公开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后来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咸知所避”,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在巡视各地时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在立法上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3)轻罪重刑

“重其轻者”,就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 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 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达到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众的,并对之后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均有很大影响。

11.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案】纵观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推知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制度建设集中在审级、管辖、回避等方面,关于举证、辩论、庭审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未受到关注。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充实与否,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本身的重视程度,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民国在较短的统治期间,出台诉讼法律数量之多,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