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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 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4.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5. “出礼则入刑”

【答案】“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的运用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

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顶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己然的制裁。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以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出刑之所取”。

6.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7. 六科给事中

【答案】给事中是谏官。明朝虽设谏院,但未设专门的谏议大夫,设置六科给事中。由于明朝取消了中书省,直接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了强化皇权对于六部的地位,明太祖针对六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由各科专门负责各部官员的监察。六科给事中并不只是六个官职,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组织机构,各科设给事中一人、下设属官。为了保证其监察效能,六部向皇帝进行奏报或奏请的事项,再交给皇帝之前都要求交给相应的一科给事中,给事中有驳回的权力; 而六部奉旨执行职务的行为也都要经过该科给事中进行登记,以便于对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

8.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二、简答题

9. 奴隶制社会末期,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奴隶制社会末期,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国语·鲁语》中有“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的记述。文献中记载的这类传说,反映了氏族习惯的某些变化,即不但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而且赋予他们

临事处置的大权。这类习惯到奴隶制确立以后,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习惯法。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酋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不但部落联眼、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根据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确立了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上述几个方面只是父权制习惯的变化内容,而不是氏族习惯的全部内容。以这些变化的内容而论,它们己具有法的胚胎性质,但又没有脱离习惯的范畴,更不可能成为国家形态的法。

10.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答案】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具体阐述如下:

(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11.简述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在黄老思想指导下,高祖时曾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文帝十三年又诏谕郡县“务省摇役以信民”。景帝时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