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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藏大学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2.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4.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5. 减租减息

【答案】减租减息政策,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之前而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原

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关于减息、交息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减息办法,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各抗日根据地依照上述规定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6. 明德慎罚

【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①“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7.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8.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二、简答题

9.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背景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此法分两编,总则编分12章,99条,分则编分35章,258条,共计35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2)主要内容包括:①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新刑法分则第

一章首先规定“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一切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政治集团,尤其是工农群众的革命行为都要被判刑坐牢直至杀头。

②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妨害国交罪”规定:“私与外国战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友邦元首犯故意杀人罪者,处死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新《刑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指的是对外国元首的“故意伤害”以及“伤害”等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外妥协,所以,即使是反帝爱国的思想,也成了新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整个统治秩序,是这部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刑法分则对危害私人财产权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有12章,占分则全部35章的三分之一以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这些有关经济“犯罪”中列举的被“侵犯”的客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是指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然后才是一般人民群众的财产。

④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继承封建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维护家庭的等级尊卑关系,巩固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统治; 其二,保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新刑法甚至对强奸妇女和幼女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⑤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彻底消灭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新刑法中仿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列有“保安处分”专章,详细规定保安处分的适用。在“保安处分”的适用上,只要国民党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之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就可以将他送进劳动场、集中营,对他们进行肉体的、精神的摧残。

⑥“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该《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个原则本来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同封建司法专横制度作斗争时提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国民党刑法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只是为了显示“宽大”、“调和”,实际上是法外有法,刑外有刑。

10.简述秦代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答案】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机构设置

①中央机构: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

“三公”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

a. 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