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7中国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
【答案】(1)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a.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由于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将他人掳为人质,又向人质的关系人勒索财物,所以,既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b.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虽然也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将他人掳为人质,但并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所以,只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虽然立法对本罪的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是,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a. 绑架,亦称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b. 强制手段,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第一,暴力,是指对被绑架人实施殴打、伤害、捆绑等,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的人身强制行为。至于实际是否达到该效果,在所不问。
第二,胁迫,是指对被绑架人以将要施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恫吓,使其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行为。草干实际是否达到该效果,在所不问。
第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使被绑架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人身强制行为,如诱骗、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方法。至于实际是否达到该效果,在所不问。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本罪的故意内容有二: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可以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也可能是为其他利益,但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绑架罪的认定
①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a.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后者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b.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一般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
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 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既无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无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c. 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既存在复杂客体的情况,也存在单一客体的情况; 而后者只是单一客体。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律适用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③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
2. 简述法规竞合的处理原则。
【答案】法规竟合的处理原则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以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解决法规竞合的基本原则。因为立法者在普通法条之外又设特别法条,是为了对特定犯罪给子特定处罚。因此,行为符合特别法条时,原则上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的规定。
(2)重法优于轻法。即应当适用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这是解决法规竞合的补充原则。适用这种原则的情形有两种:
①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
②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法条规定定罪量刑,但也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法条,如果按特别法条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这种情形主要指当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时,如果绝对地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就会造成罪刑不均衡,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刑法没有禁止适用重法,就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3. 论量刑的原则。
【答案】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狭义的)犯罪事实
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
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②犯罪的性质
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犯罪情节
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 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④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2)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
①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
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 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
③特别刑法的补充修改决定
4. 试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的。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同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只有把辩证唯物主义因果理论与刑法学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来指导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方面,分析如下: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前提。因此,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在刑法学上通常所说的刑法因果关系,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