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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公司章程的作用及其效力。

【答案】(1)公司章程的作用

①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准则,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的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

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由公司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为本公司提供了行为规范。

(2)公司章程的效力

①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是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当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时,公司章程效力终止。

②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关、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监督机关都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其次,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③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的权利和负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 简述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答案】(1)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2)应予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类违法行为

①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故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②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处置国有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③在实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出租,或者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其中的发包方、出租方、经营者、管理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④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私分企业财产,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⑤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如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大修理费,少摊成本或者不摊成本,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收益,资产不入账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为。

⑥国有企业在行使经营权时滥用权力,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⑦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出资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时的失职、读职行为。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流失的原则,应坚持依靠各级政府,注意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办案人员要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3)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

①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产权登记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界定等工作。

②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审计nr 督、会计监督和银行监督,并加强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③运用司法手段,惩办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3.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答案】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仟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如窃取、骗取内幕信息的人,他们也属于禁止的主体对象。

二、论述题

4.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什么及如何保护作品的标题。

【答案】(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的原因

近年来,人们发现因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名称进行独立再创作而引起的争议或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标题(包括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注册为商标而引起的诉讼逐年增加。但由于作品标题独创性低而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作品标题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标题的保护

①作品标题受保护的类型

理论上而言,作品标题可以因其具有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实践中,各国很少认定作品标题具有独创性,而会因为其具有显著性特征被注册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保护和商标保护具有期限,在其保护期届满(未续展)后,如果作品标题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品标题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可大致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a. 再创作。这包括将他人的作品标题用于自己的作品上、新作与原作内容并不相同和将他人的作品标题用于自己的作品上、独立创作的新作品与原作内容相关。

b. 其他商业性使用。如将作品标题作为商标、厂商名称或者广告用语去注册登记或者使用等,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卷烟商标而引发的纠纷等。

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小能被过度的使用,从而限制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小是设定权利来保障权利的积极实现,而是设定“禁用”来排除对利益的损害。具体到作品标题的保护上来,由于大多数作品标题难以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标题关注的重点侧重于禁止他人混淆、杜绝搭人标识便车、保护凝结在作品标题上的声誉不被他人恶意使用等。

②正确区分虚假宣传行为

在我国,作品标题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个比较大的困扰是竞争关系。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对竞争关系扩大解释,那么有部分涉及作品标题的纠纷完全可以纳入到反不正当法的框架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擅自利用他人作品标题进行虚假宣传时,可能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作品标题是否符合虚假宣传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利用他人作品名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了违背事实真相的宣传; 所作的宣传引人误解。

在法学界,学者对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是一般购买者的普通认识和理解能力,既不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也不需要消费者具有较强、较高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今国际社会里,大多数国家都综合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标准、整体观察标准、比较主要部分标准以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标准中的几种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即采用混合形式。在我国执法实践中,也可采用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标准、整体观察标准以及比较主要部分标准,并且综合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权衡来判断。

③报刊标题获得保护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作品也可以作为商品,当作品标题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那么擅自利用他人的作品标题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 该报刊标题须构成知名报刊特有的名称。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