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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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39
一、名词解释
1. 法治国家
【答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2.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3.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答案】(1)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具体归纳为四个方面:
①法律技术、概念;
②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③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④有关社会公共事物的法律规定。
(2)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①外国的法律; ②国际法律和惯例。两者通称国外法。
(3)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在于:
①法律继承是纵向的,也就是以时间为标准的,强调的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②法律移植则是发生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区之间,是以地域为标准的,强调的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
4.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二、论述题
5. 论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案】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一般解释方法与特殊解释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
①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②逻辑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③系统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④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⑤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⑥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2)特殊解释方法
①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a. 字面解释,指对法律所作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
b. 扩充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c. 限制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②按照解释的自由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
a. 狭义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
b. 广义解释,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这种解释的实质在于强调在特殊社会条件下,可以对法律做出比较灵活的解释,甚至可以改变立法原意。
6.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答案】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须,是人类发展的要求,是法的价值。任何法,从秩序意义上讲,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
法没有小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价值,但并不是法的终极价值。除了秩序以外,法追求的还有生存、安全、健康、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文明、发展等。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法的秩序价值是连接法与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主要表现在:
(1)秩序之所以是法的价值基础是由法对于社会的意义所决定的
社会是人与人结合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整体。法具有组织社会、调节社会的意义。有了社会,才有了包括法在内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只有在法的社会规范的作用之下,才可能使一个社会得以维系和演进。法对于社会的意义,首要的也就是建立起最必要的人际秩序,使人与人能够共存。维护人际秩序的规范并不仅止于法,但在众多的规范中无疑只有法才是人们最可能因受外在压力或受外在压力的逼迫而不得不遵行的准则。法对于社会的这一意义其实也就是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
(2)秩序之所以是法的价值基础是由法对于统治的意义所决定的
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的国家意志,是统治者实现统治的工具。任何统治的建立都必然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建立。没有秩序的统治,就根本无法称为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的权力根本无法行使。体现统治者意志并为统治服务的法,其首要目的还是要保障统治,因而秩序对于法来说,对于法的统治目的来说,具有不可忽略的要义。
(3)秩序之所以是法的基础价值是由秩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的人互动的状态和结果,而人的互动状态和结果,在社会中既是法存在的依据、又是法调整的结果。没有秩序就只有混乱,就只有混战和弱肉强食的虐杀,法就根本不能存在。法一旦创立,首要追求的就是秩序,并在一定的秩序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追求自己的其他价值。
(4)秩序之所以是法的基础价值是由法的其他价值所要求的
如前所述,法的价值中除了秩序价值以外,还有生存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公平价值、正义价值,以及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文明价值、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等,这所有的其他价值无不以秩序价值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生存、安全、效益都会受到威胁并缺乏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文明等就只能是奢望和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