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国际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普遍性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2.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3. 国际劳工组织
【答案】国际劳下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一一ILO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该会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主机构成立。1946年12月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正式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或拟定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是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4. 咨询管辖权
【答案】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
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简答题
5. 简述普遍管辖权并予以简要评论。
【答案】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仟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基础是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国家或者危及某个人的利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具有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性质,国际法允许各国均可以行使管辖权,以便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一般认为这些行为包括战争行为、贩运毒品、贩卖人口、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种族隔离、酷刑等。
当然,国家对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行使,是要以罪犯已在该国境内或者罪犯并不在其他国家的领域之内为条件。否则,盲目地主张普遍管辖权,可能造成涉及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从而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6. 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tb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c.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
a. 航行和飞越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③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regard )对方的权利
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④.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三、论述题
7. 如何解决条约的冲突问题。
【答案】由于现代条约关系日益纷繁复杂,几个条约就同一事项规定相互矛盾之事时有发生,条约的适用就涉及条约的冲突问题,即缔约国先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了这一规定。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规定如下:
(1)如果条约明文规定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该先订或后订条约应居优先。
(2)如果条约无明文规定,当先订条约的当事国亦为后订条约的当事国时,但在后订条约没有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的情形下,先订条约仅在其规定与后订条约相符的范围内适用,即按后订条约执行。
(3)如果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按后订条约执行,而在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其权利义务则依两国同为当事国的条约的规定。
8. 试论《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及安理会改组问题。
【答案】联合国己走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经受住了考验。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中间有过曲折、错误和失败,存在着诸多需要改革的问题。联合国迄今对宪章作了三次修正,但重大问题仍然存在,审查宪章、进行改革的呼声持续高涨。
(1)联合国改革问题
由于自1945年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联合国今天面临的任务与创建时有了很大不同。联合国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192个,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与60多年前大不一样。因此,联合国改革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联合国会员国、联大六委及宪章特委会长期以来讨论的联合国改革问题,涉及面极广。如解决联合国财政危机、扩大联合国大会权限、考虑秘书长的推选程序及其职权、改进和完善经社理事会系统、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确定托管理事会去向等。其中大家最关心、议论最多的是如何增强安理会的集体安全体制、扩大安理会的组成及大国否决权问题。应注意,上述几乎所有问题都会涉及到宪章的修正及审查程序,故联合国改革与宪章的修正、审查密切相关。